造价角度解读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针对“(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的案例:
某工程设计人员交底及图纸要求,该悬空外挑16米钢结构安装必须在主体砼结构达到设计强度、预应力钢筋张拉结束后才可安装。承包人原来的进度计划是按上述技术要求安排的,但发包人为了确保开馆时间,满足内外装饰进场及工作面的要求,要求此外挑钢结构提前安装,必须在悬挑端增加临时支撑。——变更(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经业主、监理、设计共同商量提出了两种设计方案,最终采用单根大型工字钢柱子做临时支撑。承包人上报钢结构临时支撑措施费52万元,经业主审核,柱子工字钢按3次摊销计算,审定金额为37万元。
2013清单计价规范对变更范围的定义: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案例:没有变更图纸,施工承包商应该何去何从?
某水利取水管EPC项目,A设计院为EPC总承包商, B承包商为施工分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中部分取水管道的基础形式和回填材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据此,A设计院和B承包商多次召开会议,对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形式和回填材料进行了变更,相关意见体现在了双方的会议纪要中,但A设计院没有出具变更图纸和变更通知单。
项目完工后,B承包商与A设计院进行结算,A设计院对变更不予确认,B承包商再去查会议纪要的内容,发现会议纪要中对此事的的责任没有明确,对变更的部位、具体做法和工程量也没有说明。
A设计院和B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为单价合同,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据实调整,地质条件的变化不属于B承包商的风险范畴,但A设计院和业主的EPC合同中明确地质条件风险属于EPC总承包商的责任。
施工过程中,A设计院没有出具变更图纸是有意而为之,就是想转嫁地质条件的风险给B承包商。
其实,B承包商是施工分包,按图施工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了,有变更必须要求设计出图,这不但涉及到费用的问题,更主要还涉及质量、安全责任的问题,像这个项目,如果真的出现了质量问题,设计又没有出具变更图纸,会议纪要又没有详实的记录,就说不清楚是谁的责任了。
施工承包商不能这到“野蛮”了,不管是EPC总承包商施加的压力,还是自身的认识不足,这是基本的程序和底线!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承包人固定支出成本(如临时工程费用、临时设施费用、措施费用、调遣费、管理费等)一般是分摊在综合单价中的,对单价合同而言,如果某一分项工程量减少太多,再按照原来的单价和减少后的工程量计算总价时,固定支出不能被完全覆盖,所以应该调高这个分项的综合单价,反之,要调低综合单价。所以范本中提出“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确定综合单价是合理的。
现实中,“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可以调整综合单价”这个条款发包人会删除掉,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那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如果是单价合同模式的话,这些固定费用尽量列入开办费或100章中,以总价的方式单独计列,不计入综合单价(但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因工程量减少造成的损失。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承包人必须重视变更估价程序,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很多变更不能及时签认,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承包人自身管理出了问题,不重视程序、不重视合同,不能及时上报,失去了最佳的时机。
另外,承包人通过收发文程序,请监理、发包人在收文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已收到上报的申请,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范本是14天)发包人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应及时督促监理人应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按变更的估价原则和程序及时上报变更估价申请和奖励。
承包人是否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出哪些合同化建议,既要考虑自身利益的影响,又要容易让发包人接受,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看一下。
1、承包商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降低成本
合同约定基坑支护为总价包干,投标阶段,基坑支护为高压旋喷桩和打设钢板桩。
在投标过程中,承包人按投标阶段的设计方案,计算出高压旋喷桩费用130万元,钢板桩费用155万元,合计支护总费用285万元,为了提高中标机会,支护的费用285万元只按成本价考虑。
承包人中标后,为了保证工期,降低费用,建议采用Φ600钻孔灌注桩,桩间拉网锚喷方案替代原设计方案,经与发包人、设计单位协商,认为此方案可行,发包人同意采纳。
变更后支护的成本为141万元,节约成本285-141=144万元。
此类变更,不增加发包人的费用,而承包人的成本能够降低,这种变更建议发包人接受起来比较容易一些,也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策划变更的一种思路。
在总价合同,承包商策划设计变更时,应以降低成本为主要导向。
2、不平衡报价,实现变更获利
合同约定为单价合同,评标办法约定最低价中标,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在投标过程中,承包人通过对设计方案和成本对比分析,根据以住项目实施的经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该可用水泥土搅拌墙替代原设计中高压旋喷桩。
在投标定价时,承包人大幅降低了高压旋喷桩单价,最终报价占据明显优势,顺利中标,在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水泥土搅拌墙的设计代案得以实施。
这个案例是承包人利用不平衡报价,主动推进设计变更,实现设计变更获利的一种方式。
3、施工方案变更
承包人除了主动推动设计变更外,还有一类施工方案的变更,也可以主动推动,以降低项目成本,缩短工期。
施工方案变更一般是由承包人提出,前提是不降低发包人的要求和标准,为了方便施工和成本的降低。发包人对施工方案变更要进行审批,费用一般不会进行调整,除非是外部条件和合同条件等发生变化。
比如:一市政工程,投标时水泥稳定土考虑的是厂拌,项目中标后,承包人计划改为路拌,同样可以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发包人也同意进行变更。这是承包人出于成本降低考虑提出的施工方案变更。
主动推进设计变更,要注意几个事情:
1、合同模式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主动推进设计变更的策略是不同的,在案例中我们已经讲到;
2、主动推进设计变更或其他变改,在投标阶段就需要进行策划。
3、主动推进设计变更需要承包商有足够的设计、施工经验,并且最好有成功的案例来证明。
4、承包商主动推进的设计变更,以不增加合同额、并更有利工期和质量保证为前提,这样发包人更容易接受。
5、适当运用不平衡报价,判断要准确,准确的判断是建立在详细的分析、对比的基础上的,不是靠猜测,而是要通过设计比选、工程量计算、成本费用比较得出,并且要分析设计、发包人接受的可能性。
另外,不平衡报价使用要适度,这里个人建议:调低的单价不能低于成本单价,调高的单价不宜高于市场价格的30%。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合同履约过程中,因变更引起了工期的变化,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安排,报监理、业主审批。
因变更引起工期的变化,承包人一般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索赔:
1、工期延长,承包人可以索赔因此增加的管理费用;
2、工期延长,承包人可以索赔因此增加的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
3、如果引起工期变化,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可以索赔赶工的费用。
4、承包人只有对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长才可以索赔。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6号令”相关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简称“16号令”)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843号文”相关规定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简称“843号文”)第二条明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770号文”相关规定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对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作出说明。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另外,有关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发生可能性不同
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可发生也可不发生)
暂估价是包含在合同必然发生的。(即必然发生但价格不确定)
3、使用方式不同
暂列金额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如有剩余应归发包人所有。
暂估价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对于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计日工主要用于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零星工作。
1、计日工的人工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2、计日工材料单价除了材料的出厂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