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费退费的三两事
前两日,我代理原告的一个案件收到了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这个案件判决结果中不涉及对方向我方给付金钱的判项。我便联系书记员要求出具生效证明和退费说明。但是电话那头轻笑了一下,回复我大概的意思就是这个我们不退费的。我们法院审案子就是要收费的,你直接找被告去要,不行就强制执行。我又给法官打了个电话,结果也是说得我们申请强制执行。
这其实是原告一方当事人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我胜诉了,我的诉讼费怎么不给退。从实践来看,关于退费,法院操作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退费,一种是让原告直接强制执行被告,在执行款项中纳入对诉讼费的执行。但在我遇到过的大多数法院,其实均采用的是后种对待方式。那么后种的操作方式正确么?
关于该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其实从上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能够看来,法律规定的是原告胜诉后,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其预交的诉讼费,除非是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就是法院一股脑的直接让当事人去申请执行,不给直接退费,其实是选择默认胜诉方的当事人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这样的做法其实转嫁了诉讼费交纳的风险。因为有些案件败诉方无力支付诉讼费,法院本应退还给胜诉方(原告)的诉讼费,却要求原告去向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去主张,那么无疑法院是铁定拿着诉讼费的,而胜诉方可能就面临着执行不回的风险。
综上,当前原告胜诉案件的退费问题在实际处理中其实变相地转嫁了风险,法院的实际做法也一定程度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诉讼费缴纳办法、通知的相应规定。
当然,该问题仅是本人在一些法院遇到的实际问题,也很普遍,但全国其他地区的法院是如何操作也不甚清楚。
这个问题仅是开篇那个小故事的一个浅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