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主”的不动产登记咋办?《中国自然资源报》法治版答疑专栏(二)

《中国自然资源报》法治版答疑专栏(二)

写在前面的话:

不知不觉到不动产登记岗位已经七年了,期间从登记小白到现在略有所得,经历了一番不算短的历程,自己也感觉收获满满。之所以开始撰写并能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50多篇文章,在《中国不动产》开设“登记与法”专栏,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审阅稿件,在《中国自然资源报》法治版开设政策答疑专栏,起因是统一登记后各地提出许多疑难案例,并无现成的答案或规定可循。本着解答问题推进工作的思路开始研究,好在04年一个月过司法考试的底子还在,现实没有明确规定,回到民法基础法理出发找到问题的解决方式。由于提问的人很多聚焦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开始试着撰写文章以应。感谢《中国不动产》、《中国房地产》等刊物一开始就接纳我的文章,从三个月一篇到两三天可以写就一篇,也看了一些关于思维方式和论文写作的书籍,渐渐的发现写文章的好处,写文章会推动你对日常遇到问题进行总结和思考,并发现底层的原理,对思维和笔头都是很好的锻炼。

从认知心理学说,整合性复述是有效学习的不二法门,单纯的重复只会给人学会的错觉,写文章输出自己的观点也算知行合一的方式。文章发表后也得到不少老师、同仁的关注和鼓励,进一步坚定了继续下去的信心。这也是开始学习一门新知识的方式,用最短的时间快速入门,取得一定成果获得正面反馈,进而受到鼓舞继续学习出成果,正面反馈继续学习。所谓滚雪球,应该也是这个道理。刚开始的时候是最难的,什么都不会,需要咬紧牙关积攒一定量的入门知识后,根据知识间的联系不断扩大你的知识面和深度,输入是最好的学习反馈。费曼学习法的精髓就是你要把你学到的东西教给别人,就说明你学会了。我想去年用一个月时间过了三门城乡规划师的考试科目跟这样的学习法也有关系。

写文章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心流体验。叔本华在《人生的智慧》中认为人受制于自身的欲望,人生就是在欲望满足后的无聊和欲望不满足后的痛苦中摇摆。要摆脱这一生物性就是要学会感悟精神上的快乐。人本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巅峰体验,积极心理学家提出心流体验,也是教育心理学在《为什么学生不喜欢上学》中的答案,人在完成比目前能力稍高一些难度的任务中如果可以实现即时正面反馈和可衡量等目标,可以全身心的投入该任务的时候能够达到忘我的境地,也就是心流体验,感觉不到时间的流转。这也是今日头条、抖音、电子游戏等能够令人上瘾的原因,因为他们准确应用了这一心理学原理,让人产生愉悦感。但长此以往将导致注意力不能集中和碎片化的思维。

写作是米哈里比较推崇的心流体验方式,稿酬带来的收益微乎其微,但其带来的掌控感和完成感是十分珍贵的。十多年前我刚入职有同事聊天时曾说,退休的同事在退休时才发现自己居然已经工作了三十多年,但回头看看好像什么都没有留下。究其原因,我认为是机关工作的碎片化,大多是临时性的任务,缺乏个人的完成感和印记。张爱玲说过,“对于三十岁以后的人来说,十年八年不过是指缝间的事。而对于年轻人而言,三年五年就可以是一生一世”。办公楼里的时光和白公馆的胡琴声一般拉过来又拉过去,在岁月的洪荒中,时间的流逝是无从排解的,写作是主动记录时光的刻度,在生物心理学上,主动感,即使是虚假的,也能有效的缓解焦虑(见《改变心理学的40项研究》)。

因此在写作的同时,能够帮助到别人,在心理学上也是有益的。“施比受更有福”,这是有生物依据的(见《具身认知》)。之前的文章有人反映学术性比较强,“你告诉我结论就好了”。在碎片化阅读时代,可能采用问答的形式知识更容易被传播,这是新的尝试。对微信帮中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解答。


网友提问

一个房子被法院判给A,但是开发商却在办理产权证之前又卖给了B。B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在银行办理了抵押。A上访17年,直至法院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为A办理产权证,但是此时B仍持有产权证。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已向法院出具了审查建议,但未得到回复。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部门该不该为A办理产权证,一个房子可以办理两个产权证么?

专家答疑

从问题描述来看,房产如果被法院判决给A,则属于《物权法》第28 条规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司法文书,即使未经登记依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后开发商卖给B属于无权处分,B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应由法院判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然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自然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时缩小或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照此不动产登记部门只能根据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A的产权证,但不得扩大执行范围撤销B的产权证。建议与法院或者当地政法委、政府沟通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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