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就修复后的房屋出具质量鉴定
于智浡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IMA)成员。其涉足的诉讼案件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纠纷、银行金融及商事纠纷等,曾先后为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笔者最近经手了一个案子,客户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对周边房屋的地基产生明显扰动,导致房屋沉降明显,后客户就涉案房屋召开“纠偏工程专家论证会”质询和讨论了《纠偏施工方案》,专家认为方案可行。法院判决客户按照《纠偏施工方案》进行维修,客户按照方案进行修复后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现涉案房屋产权人拒绝接收并要求客户就修复后的工程出具质量鉴定证明质量合格。笔者现对被侵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侵权人就修复后的房屋出具质量鉴定展开论述。
关键词:竣工验收报告、质量合格、质量鉴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1],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恢复原状是将房屋恢复至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的状态,只需侵权人消除自身侵权行为对涉案房屋所造成的影响即可,而并非确保该房屋无质量问题,如涉案房屋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就存在质量问题或属于危房的,就该等质量问题不属于侵权人修复义务范围。
事实上法院判决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按照《纠偏施工方案》进行修复,修复范围是因客户施工行为对涉案房屋造成的损害。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的竣工验收资料,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发现工程不符合竣工条件,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修,并再次组织竣工验收,直至通过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因此,一般来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有效证据。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即便经竣工验收,该工程仍然存在质量不合格的可能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也规定了“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验收不规范的情况。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能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所证明的内容并非不能被推翻,当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能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
在最高院公报案例中,我们也能看到相应观点: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
法院查明:2004年10月15日,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吴江恒森国际广场的土建工程。2005年7月20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庭审过程中,苏州天正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天正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
南通二建观点: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仅有保修义务,不应承担屋面整体重作费用。
恒森公司观点:南通二建认为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故只承担保修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屋面渗漏系南通二建擅自减少工序而导致,不全面重作已不能有效解决渗漏,南通二建理应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一、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当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已完成证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建设单位如果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将被视为质量合格。
具体到本案中,在客户按照法院判决的修复范围修复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便已经完成了判决义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修复部分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修复工程应当被视为质量合格,侵权人无义务就修复后的房屋出具质量鉴定。
[1]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题图来源 | 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