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报告、调查、批复)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二、事故的分类
(1)按行业划分:将事故分为火灾、交通、矿山、化学危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施工、特种设备以及其他等事故。
(2)按致损因素划分:事故的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 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 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 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 害。
(3)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划分:事故可分为轻伤事 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三、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所需最长7h。
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其中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国务院。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可以越级上报事故: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火灾、交通事故:7 日内(含)
其他事故:30 日内(含)
(影响事故等级)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背诵,案例简答)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节 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授权有关部门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上报、调查总结:
(1)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因补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7+1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总工会,非单位工会)
(7)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组长:
(1)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2)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也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3)由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其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可以在授权时一并进行,也就是说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
指定。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职责包括: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包括: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事故报告经过;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事 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5)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的性质
1、责任事故(人祸)
人为地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所导致发生的事故。包括管理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
2、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事故)(天灾)
大自然变化所产生的风灾、雨灾、雷电灾害,地震,泥石流,海啸等灾害。
事故的责任分析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事故调查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3)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4)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5)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总结事故教训
(8)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过关锦囊
1、事故调查:
一般(县政府)、较大(市政府)、重大(省政府)、特大(国务院)
2、事故调查组成员:7+1
政府、安监、安监相关、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工会(专家)
3、调查组职责:
查经过、原因、伤亡、直接经损、责任,提出建议、总结教训、整改措施、交报告。
4、调查报告上交:60+60 日,技术鉴定不计入。
第三节 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谁调查谁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