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答复:短时内在同一路段多次超速驾驶属同一个违法行为

推荐阅读: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法》介绍,以及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分析

黄璞琳有关行政法的文章与资料(四)

——————

法工委答复:短时内在同一路段多次超速驾驶属同一个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5年6月27日就机动车驾驶人短时间内在同一路段多次超速是否同一个违法行为问题书面答复国务院某部门

问:机动车驾驶人短时间内在同一路段持续违法超速行驶,超速行驶行为被数个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是否视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在超速行驶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车速曾降至规定时速以下的,前后超速行为是否视为多个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处罚?(国务院某部门,2005年6月1日)

答:机动车驾驶人短时间内在同一路段违法超速行驶被数个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不论车速是否曾降至规定时速以下,均应视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5年6月27日,书面答复)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5]442号 2005年10月2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

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行政罚法》相关问题解答(网文摘录):如何界定“法律上的一行为”?普通法设定处罚重于特别法时,应否适用普通法实施处罚?——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法》介绍(九)

一行为基本上可区分为“自然上的一行为”与“法律上的一行为”。自然的一行为,如行为人之举止动作,在时间与空间上紧密相连,客观上显现出单一之行动;又如在举动与举动之间虽有间隔,但系将意志转化为一有意义之行动所必要,在评价上仍不失为“自然上的一行为”。

“法律上的一行为”,指行为人之多数个自然上的举动,因法律上的规定将其结合成单一,又可分为“法律构成要件上的一行为”及“继续性之一行为”。

“法律构成要件上的一行为”指多数之“自然上行为”,从处罚的法律中加以规定结合成法律评价上的一行为,例如法律中规定对“违法制造商品并运送”加以处罚,则违法制造商品的举动与运送该违法制造出之商品举动两个同时存在时,法定构成要件将其数个自然举动予以综合归纳描述,并给予一个法律上之评价。

“继续性一行为”,则指自然举动形成并维持一种不法状态,法律对其评价为一个不法行为。如某甲驾车不法超载,从A地驾驶到B地,某甲不法超载之驾驶行为,形成一种持续重复性的不法状态,在法律评价上可视为一违法行为,如继续性状态停止,客观上可使不法状态中断,则可认行为已中断,再来之行为可另行评价。

——————

璞评】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是指“法律上的一行为”,而不是指“自然上的一行为”。凡只能充分满足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数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数个行政违法行为”。“法律上的一行为”,可能由一个“自然上的行为”构成,也可能由数个“自然上的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社会一般观念结合而成。但是,一个“自然上的行为”却不可能同时构成数个“法律上的行为”。

持续性或继续性违法。指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实施的行为及其引起的违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上处于持续或继续状态,没有间断,法律对其评价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如某人从A地到B地超载驾驶。持续性违法,可能仅违反一个法条,也可能违反数法条。

连续违法。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连续违法在时间上有间断。对连续违法,我国也是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的。此种立法体例,国外也有。如,德国《违反秩序罚法》就规定:“数次触犯(科处罚金之)同一法律时,仅得处一罚金。”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