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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这是很好的政策,有利于发动最广大的力量助力于打赢这场防疫战。可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因进行捐赠,致使当季销售额超过了30万,不能按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会不会挫伤小规模纳税人捐赠的热情?当然,在当前全民积极投入到抗疫斗争时,小规模纳税人或许不会在意这些,人们现在心里想的只是尽快战胜疫魔。但是,如果能够把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时减去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额后,再按有关规定判断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是不是更好些呢?另外,也请像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那样明确一下,“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下文简称”抗疫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抗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抗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总之,我们的政策,要鼓励人们/企业捐赠,让行善的人不吃亏,把好事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