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自然人合伙人怎么交个税?

问答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

自然人合伙人怎么交个税?

问:甲、乙、丙三人都是中国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A合伙,A合伙投资了一家H有限公司,投资额500万,占股5%。现在H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愿意给1250万,收购5%股份。但是是一年内分四次给。1、三个自然人的个所税怎么缴纳?是按股权转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5%-35%的经营所得缴纳?或者是其他方式?2应纳税所得税是多少?应纳税款是否可以分期缴纳?3.A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所得税?还是三个自然人交税,还是A合伙企业交一次,分配给三个自然人后再交一次?

答:首先判断A合伙是否是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如果不属于上述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该股权转让所得应作为经营所得,以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经营所得,并按经营所得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属于上述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属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将该股权转让收入计入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同样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有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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