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捋捋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的判断

大前提:首先要判断是不是政府补助,才能进行到下一步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政府补助符合一定特性:

一般情况下从政府无偿获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属于政府补助,但不是所有来源于政府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都是政府补助,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分别找几个案例来看一下:

(一)财政拨款

(二)财政贴息

(三)税收返还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没有找到合适的案例。

但是旧准则上还有债务豁免,这次就删掉了,估计是觉得更不靠谱。

好了,下面说不是政府补助的。

有些是政府下发的、长得很像的,但确实不是政府补助,举几个例子哈:

(一)适用收入准则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例如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举个例子:

因为旧准则并没有明确这种补助计入的科目,因此就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导致新能源汽车企业均出现了“靠政府补助过日子”的现象,但是事实上这种收入是企业定价乃至利润的一部分。

当然也不光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凡是涉及“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都会在2017年年报中有所体现。

(二)适用所得税准则

所得税减免如果是税务机关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属于所得税准则规范范围,不是政府补助,其实就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除此之外,还有例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另外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可以这么理解,所谓的出口退税,也就是说这部分出口退税是公司实际承担的多交的进项税,退税就是属于企业多交税金的退还,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简单说下就是国家规定不许收的,他们先收了,然后再退回来,那还是自己的钱,不存在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就不属于政府补助。

如果是国家规定需要收的,但是政府说啊我要给你再规定个政策,按收多少返给你回扣,这算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确定是属于政府补助后,第二步需要对政府补助进行分类,即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这两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费用的形式不同,在具体会计处理上也存在差别。

与资产相关的最终必须落实在你有实际的东西上面,没有实际东西的一般都属于与收益相关。

但是落实到具体房屋、土地、生产线、研发技术上面的,也不一定就肯定是与资产相关的。也需要再具体判断一下,比如之前有家上市公司就在回复中直接粘了证监会会计部的案例:

所以与资产相关的一定是要与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才行,不符合要求的就算与收益相关。

如果政府补助文件中确定了补助对象,则一般不存在判断难度,如果没有明确,最好还是问问会计师如何把握。

如果分类错了,那就发更正公告吧:

三、政府补助的披露

(一)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各个板块要求有所不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政府补助类型

适用指标

板块

披露标准

与资产相关

总资产

沪主板、科创板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净资产

深主板、中小板、沪主板、科创板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创业板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与收益相关

净利润

所有板块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注:规则依据为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2.1条、《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4号: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公告格式》。

(二)累计计算

对于沪市上市公司,过去12个月内发生的政府补助,区分影响利润和影响资产两种情况,分别累计其12个月内收到的政府补助,并依据分别累计计算的金额占公司净利润或资产的比例,确认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达到标准的,应当披露。

深市主板、中小板未对累计计算做明确要求。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同一会计年度内收到的各类政府补助累计达到相关比例及绝对金额标准2倍的,需要及时披露。

关于2倍的解读,《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交流第21期》有相关的说明:

咨询易也有说明:

上图最后一句话也给大家指了一条明路,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面达到披露标准的,披露的时候就把截至目前未披露的一股脑的都扔到公告里面去,一来可以全部清零重新累计,二来万一自己分类分错导致少披露了,还不如全盘都端上来。

(三)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只有上交所有这个特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部分政府补助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相关补助金额的确认具有连续性、不确定性,平时难以准确及时地累计计算。对此类政府补助,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累计计算与披露的时点以公司相应定期报告的披露时点为准。

深交所的小伙伴可以开始羡慕了。因为深交所不可以:

如果去看他家的问询函的话,其实2019年收到很多笔,单就这一笔超了10%没有披露被处罚,而并没有强调连续12个月的概念,所以深主板、中小板只用看单笔金额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就好了。

(四)披露时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相关政府补助事项、收到政府部门相关函件或者收到政府发放资金等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公告。

但是小编一直对这个获悉时即披露的事耿耿于怀,万一万一政府晃点上市公司呢?这个事也不是说没有发生过……

比如停发的:

比如一直没发的(政府补助一直没发的案例没找到,不过政府欠钱不给的还是有的):

需要区分的是披露时点不等于确认时点,政府补助的确认还是要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也就是说有可能当年收到了钱,但是没有按照政府要求履行完毕补助文件中的相关要求,那也不能确认在当年,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当然也有可能没有收到钱,但是可以确认为当年的,只是放在应收款项里面,待收到的时候再做冲减。如果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的,还需要及时披露原因。

年报中列示:

收到时说明:

所以说上市公司披露的时候不是以收没收到钱为标准,是以获悉相关政府补助事项、收到政府部门相关函件或者收到政府发放资金等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公告。

好了,今天关于政府补贴的事项就整理到这里,没有碰最难的会计核算部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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