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融资租赁设备可否享受500万一次性扣除问题

1、总公司签协议但由分公司开票的风险问题

(云南”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向你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与甲方在2017年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但项目开工后甲方在项目所在地新成立了一个分公司,故要求我公司不按施工合同上签订的公司开票给总公司,则需要我公司开票给分公司,请问老师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呢?

解答: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在实际工作中,由具备资质的总公司签署施工协议,然后再交于项目所在地分公司具体施工的是个普遍现象。

为了解决有关税收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二条特地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从条文来看,对施工、付款、开票等行为,只有符合第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模式,才属于正常业务处理。否则,就不符合规定,就有涉税风险。

2、融资租赁设备可否享受500万一次性扣除问题

(广西”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您。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按这个公告,说明分期付款(融资租赁)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吧?为什么有个讲课的老师说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能一次性扣除?我有些困惑,您比较权威,所以想听听您的解答!如果可以扣除,应该按怎么金额扣除?是按每期付款金额还是按固定资产总价?谢谢!

解答: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说的国税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文件,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购入500万以下设备可以直接税前扣除问题。其中:

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以上确实没有提到“融资租赁”二字,讲课老师的说法出处大概如此。

但该老师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在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购进”的概念。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

融资租赁属于变相分期付款的一种形式,所以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总的资产价值。

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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