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延迟开票”进项不得抵扣法理分析(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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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本月按合同约定收到工程进度款500万元,准备向甲方开具5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但甲方不收,要求完工后一并开票解析。
这里有四个问题
第一,该建筑公司本月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第二,建筑公司是否必须开票?
第三,如果没有开,未来再开票如何处理?
第四,有什么风险?
关于纳税义务。该建筑公司在收取进度款时,即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点仅取决于其收款行为本身,与发票开不开无关。
第二,关于发票该不该开。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就必须开发票,与客户要不要发票没有关系,甚至也与交不交税没有关系。如果没有开票,直接构成违法,后果是1万元以下罚款风险。
第三,如果本月不开,而是推迟到未来月份开具,该如何处理?明确了以上两点就可以知道,不论开不开票,都必须纳税申报。如果申报时没有开票,则将此500万元记录在“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一列,以此完成申报。未来月份开出500万元增值税发票时,税控系统会自动产生500万元的开票收入,由于实际上不再产生纳税义务,所以开票时应该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一列填报-500万元冲平。
第四,风险。通过“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的正负填报,虽然可以把“申报表”处理得四平八稳,但延迟开票的违法行为已经铸成,建筑公司将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实际本例中风险最大的竟然是甲方。甲方要求未来统一开票就导致了这张发票成了“延迟开具”的发票,从而变成一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人员以此为理由不允许其抵扣上面的进项税额是完全合法的,当然如果甲方不抵扣进项税额,此事也就没什么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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