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 | 刑事和解协商中的陷阱
代表嫌疑人及家属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谅解的协商,是许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会做的事情。一般来说,被害人接受赔偿并作出谅解以后,嫌疑人会在量刑上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
许多新执业的律师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和解协商是一件非常轻松的事情,谈得拢是自己的功劳,谈不拢也无功无过,因此协商前后也不作准备,不打草稿,草率迎战,最后往往是谈得一塌糊涂,在协商过程中被打得毫无还手之力,甚至产生执业风险。
这绝非危言耸听,我自己经历过许多次和解协商,有谈成的,也有没有谈成的,但无论谈成与否,每一次和解协商的过程都让我有一种深深的不安全感,以至于每一步和每一句话都十分小心,生怕产生错误。这篇文章中,我将举出两个例子,与大家谈一谈刑事和解协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高额赔偿未换得大幅从宽,家属易责难于律师
实务当中,被害人家属有时会在协商中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赔偿额度往往超过律师和嫌疑人家属一开始的预算。嫌疑人家属经过衡量利弊,慎重考虑后,还是决定依照被害人所提出的数额进行赔付。
而这个时候,辩护律师要提高警惕:家属之所以愿意以超出预算的数额进行赔偿,目的是希望通过赔偿换取谅解,让嫌疑人能够获得尽可能轻的处罚。但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和“谅解”一定能够使量刑获得大幅度的降低,更不可能保证嫌疑人一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律师不提高警惕,一味的积极地促成赔偿后,量刑从轻无法达到家属所希望达到的程度,那么会把自己推入一个非常被动的境地——家属会指责律师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更有甚者,会指控律师和被告人一起瓜分了赔偿款,面对这种指责和指控,律师将会陷入异常被动的境地。
为了避免陷入如此境地,我建议各位同行在进行赔付之时,先与嫌疑人、嫌疑人家属签署一份赔偿谅解风险告知书,就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效果进行风险告知,使得嫌疑人和家属清楚赔偿行为背后的相关风险。具体风险告知书如下,同行们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实际情况,对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
XXX涉嫌XX罪一案
赔偿谅解风险告知
时间:2021年X月X日星期X
地点:广东XX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下文“问”):XXX律师
接待客户(下文“答”):XXX家属(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民族:X族,与嫌疑人关系:XX)
二、在正式协商赔偿事宜前,尽可能的核实案情
在侦查阶段中,律师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是刑事会见,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对单一,因此无法核实嫌疑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如果在与被害人方进行协商的过程中,被害人说一句“他做的可不止这么些事情”、“你问问他自己做了什么”,甚至直接陈述出与嫌疑人陈述完全不同的案件事实,就会使协商因为事实的分歧而无法继续。
当然,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也不能过分地责难律师,因为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渠道和手段实在太有限了。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不便透露案情”为由,拒绝告知更多的信息。而嫌疑人的家属大多对嫌疑人的涉案情况一无所知,律师了解案情往往也不会把过多的期望放在家属身上。
在协商过程中,如果双方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事实进行协商,最后只会使得协商得不出结果,甚至损害了互信,使得协商陷入僵局。因此,我的建议是在正式进行协商之前,一定要跟被害人方确定基本案情,避免出现“案情不一”导致“协商无果”的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当中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形:被害人家属存在多方,且相互之间利益并不一致,甚至对案情的知情程度并不相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像平常一样进行协商,很容易将双方的和解协商搞成“六方会谈”,难以达成最后的协商结果,甚至有可能还未谈及关键问题就引发冲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律师在参与协商前,一定要提前了解双方参与协商的人员信息,大概了解参与人员的情况、态度、诉求和知情情况,并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在协商中出现变故。
《孙子兵法》有云“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意思是谋划准确、周到以后再开展行动,知道目的地才能够有所收获。和解协商也一样,需要准备充分,考虑周全,再开展协商的活动。但所谓谈判的手段、策略,其实都只是技巧,最重要的还是律师作为协商的参与人,本身要抱着真诚的态度、促进化解矛盾的立场去参与协商谈判,而不仅仅是为嫌疑人获得从宽的量刑。只有这样,律师才能真正做到换位思考,推己及人,从被害人的角度去看待案件所影响的人生,以此帮助嫌疑人真正获得谅解。
(本文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