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 | 刑事和解协商中的陷阱

作者 | 叶东杭律师

代表嫌疑人及家属与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谅解的协商,是许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会做的事情。一般来说,被害人接受赔偿并作出谅解以后,嫌疑人会在量刑上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

许多新执业的律师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和解协商是一件非常轻松的事情,谈得拢是自己的功劳,谈不拢也无功无过,因此协商前后也不作准备,不打草稿,草率迎战,最后往往是谈得一塌糊涂,在协商过程中被打得毫无还手之力,甚至产生执业风险。

这绝非危言耸听,我自己经历过许多次和解协商,有谈成的,也有没有谈成的,但无论谈成与否,每一次和解协商的过程都让我有一种深深的不安全感,以至于每一步和每一句话都十分小心,生怕产生错误。这篇文章中,我将举出两个例子,与大家谈一谈刑事和解协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高额赔偿未换得大幅从宽,家属易责难于律师

实务当中,被害人家属有时会在协商中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赔偿额度往往超过律师和嫌疑人家属一开始的预算。嫌疑人家属经过衡量利弊,慎重考虑后,还是决定依照被害人所提出的数额进行赔付。

而这个时候,辩护律师要提高警惕:家属之所以愿意以超出预算的数额进行赔偿,目的是希望通过赔偿换取谅解,让嫌疑人能够获得尽可能轻的处罚。但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和“谅解”一定能够使量刑获得大幅度的降低,更不可能保证嫌疑人一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律师不提高警惕,一味的积极地促成赔偿后,量刑从轻无法达到家属所希望达到的程度,那么会把自己推入一个非常被动的境地——家属会指责律师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更有甚者,会指控律师和被告人一起瓜分了赔偿款,面对这种指责和指控,律师将会陷入异常被动的境地。

为了避免陷入如此境地,我建议各位同行在进行赔付之时,先与嫌疑人、嫌疑人家属签署一份赔偿谅解风险告知书,就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效果进行风险告知,使得嫌疑人和家属清楚赔偿行为背后的相关风险。具体风险告知书如下,同行们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实际情况,对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

XXX涉嫌XX罪一案

赔偿谅解风险告知

时间:2021年X月X日星期X

地点:广东XX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下文“问”):XXX律师

接待客户(下文“答”):XXX家属(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民族:X族,与嫌疑人关系:XX)

问:我是XXX律师,我接受你(们)的委托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XXX涉嫌XX罪一案中XXX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发表辩护意见。作为XXX的近亲属,你们是否同意上述委托?
答:我(们)同意。
问:2021年X月XX日(即今日),嫌疑人家属将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谅解事宜。经过双方协商,由嫌疑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人民币XX万(大写:XXX)元作为补偿,被害人对嫌疑人作出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是否真实?
答:上述事实真实。
问:作为XXX的辩护律师,我已向你们就赔偿金额作出合理风险提示如下:(一)XXX万(大写:XXX )元的赔偿高于一般XX案件赔偿额度;(二)即便得到了谅解,如果法庭认定嫌疑人有罪,嫌疑人仍然需要接受刑罚,被害人谅解并不必然会产生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刑期大幅度降低的结果,你们是否在我的提醒与告知下清楚的知悉上述风险?
答:我(们)已经清楚。
嫌疑人本人签字:
嫌疑人家属签字:

二、在正式协商赔偿事宜前,尽可能的核实案情

在侦查阶段中,律师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是刑事会见,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对单一,因此无法核实嫌疑人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如果在与被害人方进行协商的过程中,被害人说一句“他做的可不止这么些事情”、“你问问他自己做了什么”,甚至直接陈述出与嫌疑人陈述完全不同的案件事实,就会使协商因为事实的分歧而无法继续。

当然,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也不能过分地责难律师,因为侦查阶段了解案情的渠道和手段实在太有限了。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不便透露案情”为由,拒绝告知更多的信息。而嫌疑人的家属大多对嫌疑人的涉案情况一无所知,律师了解案情往往也不会把过多的期望放在家属身上。

在协商过程中,如果双方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事实进行协商,最后只会使得协商得不出结果,甚至损害了互信,使得协商陷入僵局。因此,我的建议是在正式进行协商之前,一定要跟被害人方确定基本案情,避免出现“案情不一”导致“协商无果”的情况。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践当中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形:被害人家属存在多方,且相互之间利益并不一致,甚至对案情的知情程度并不相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像平常一样进行协商,很容易将双方的和解协商搞成“六方会谈”,难以达成最后的协商结果,甚至有可能还未谈及关键问题就引发冲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律师在参与协商前,一定要提前了解双方参与协商的人员信息,大概了解参与人员的情况、态度、诉求和知情情况,并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在协商中出现变故。

《孙子兵法》有云“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意思是谋划准确、周到以后再开展行动,知道目的地才能够有所收获。和解协商也一样,需要准备充分,考虑周全,再开展协商的活动。但所谓谈判的手段、策略,其实都只是技巧,最重要的还是律师作为协商的参与人,本身要抱着真诚的态度、促进化解矛盾的立场去参与协商谈判,而不仅仅是为嫌疑人获得从宽的量刑。只有这样,律师才能真正做到换位思考,推己及人,从被害人的角度去看待案件所影响的人生,以此帮助嫌疑人真正获得谅解。

(本文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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