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现状研究
摘要:青少年犯罪、环境污染与吸毒犯罪,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人数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本文以武汉市东西湖区为视角,展开相关犯罪数据统计,并结合对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100名在押犯的问卷调查,分析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现状。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现状,进一步提出青少年犯罪防控机制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现状,防控机制
一、引言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说:“预防犯罪要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是一切优秀立法者的目的。”为了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治理无疑是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然而,每一个解决方案都必须对应相关的实际现状加以提出,青少年犯罪防控机制也不例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呈多样化,犯罪手段暴力化、凶残化,团伙犯罪现象层出不穷。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必须根据实证调研来了解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对其予以研究分析,采取有效的防控机制,以防更多的青少年踏上犯罪的迷途。
二、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一)青少年的定义
在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人们常常将“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青年”等几个概念混淆。世界各国、各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们所受的文化熏陶不同、生理发育、心理状况及性别等因素的不同,导致各国对未成年人、青少年的定义也不同,从而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界定及处理方法也大相径庭。
在美国,青少年犯罪被称为“juvenile delinquency”,我们通常将其翻译为“青少年犯罪”。根据《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的规定,“青少年”是指犯罪时未满二十二周岁的人,“少年犯”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在德国,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的规定,少年是指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青年是指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一周岁的人。在日本,青少年犯罪被称为“少年非行”。旧的《少年法》规定“少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而新的《少年法》将未满二十岁的人都被称为“少年”。在我国台湾地区,将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划分为儿童与少年,少年在生长之秩序中,介于“儿童期”与“成年期”之间,有一定的年龄范围,即心理学上常称的“青春期”,即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的年龄阶段定义为少年。
在我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少年”是“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青年”则“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在我国《刑法》中,只存在“未成年人”这一概念,而并无“少年”、“青少年”或“青年”的相关定义。根据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也主要是关于十四周岁到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然而,在涉及犯罪学领域时,我国的青少年法学研究者,提出了青少年的年龄界限。著名学者罗大华教授提出“青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少年期(11、12岁至14、15岁)、青春初期(14、15岁至17、18岁)与青春晚期(17、18岁至25岁)。关于青少年的年龄上限是二十五岁还是二十六岁尚存争议,如著名犯罪学学者康树华教授所言:“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二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在我国青少年法学界,关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比较公认的是已满六周岁不满25周岁。之所以做出如此的划分,下限置于“六周岁”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的特点,上限定为“二十五周岁”是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对共青团员的年龄限定做出的相关规定。基于实证调研的要求与规定,本文将研究对象锁定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二十五周岁的青少年。
(二)青少年犯罪的定义
美国将少年犯罪(Juvenile Delinquency)与一般犯罪(Crime)相区分。少年犯罪可以称之为“少年罪错”,它包括了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也包括了违反社会规范的不良行为。其中社会规范又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社会风俗习惯和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等。印度《中央少年法》将下面少年定位少年“罪行”:具有明显犯罪行为的违法少年;家庭贫困,无固定住处或与不道德的人交往的放任少年;以乞讨为目的,为讨别人欢心而实施不当的行为的乞讨少年。英国《少年法》所规定的“犯罪”少年包括下述三类:不听父母的话或父母放任不管的少年;与不道德的人交往或其家庭成员犯有某些罪行(如卖淫、乱伦等)的少年;违反政府法令的少年。在德国,青少年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社会越轨行为如逃学、离家出走、堕落等以及狭义犯罪范围内的一些轻微犯罪行为,如打架斗殴、轻微的盗窃等。狭义的青少年犯罪一般指违反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日本,“非行少年”是日本少年法所规定的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法少年的总称。其中,“犯罪少年”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二十周岁的少年,其所犯“罪行”是根据刑法学之定义,符合刑法构成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触法少年”是指不满十四周岁,却又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少年。“虞法少年”是指具有下列四种虞犯事由之一,并且根据其性格和社会环境,将来有实施犯罪或触犯刑事法规行为之虞的少年:(一)具有不服从保护人的正当监督的性格;(二)无故离家出走;(三)同具有犯罪之虞的或者不道德的人交往,或出入可疑场所;(四)具有伤害自己或他人行为的。
在我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定义也存在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认为应从犯罪学角度出发,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青少年所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而且包括青少年实施的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甚至还包括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等。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认为应当严格从刑法学角度出发,指青少年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也有的学者将青少年犯罪区分为羁束概念和自由概念,青少年犯罪的羁束概念,是指任不得作扩大或限制解释的法定概念,具体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年满六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实施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自由概念是指研究者对青少年犯罪概念作出的学理解释,包括“一般违法观点”、“违反道德规范观点”和“犯罪学观点”。其中,犯罪学观点将青少年犯罪理解为最广义的与社会不相适应的一切背离社会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这一划分,实际上和上述的狭义说与广义说相对应。
青少年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的群体,研究的内容包括法律、社会、心理等众多因素,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发现青少年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因此,综合上述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界定,本文认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指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狭义的青少年犯罪则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本文的研究与分析,主要是从狭义层面来讨论的。
三、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所谓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青少年受其带有普遍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影响,在犯罪的发生和形成原因方面所形成的相对于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基本特点。客观分析与正确把握这些基本特点,既是确立青少年犯罪刑事观念的重要前提,而也是改进和完善对青少年刑事政策的重要基础。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在与其他主体犯罪的相对意义上具有一系列基本特征。认识和把握这些特征,是科学建立应对青少年犯刑事政策观念的基础和前提。为了了解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现状,对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100名在押犯进行问卷调查与个别访谈。进而,结合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近三年来关于青少年案件的数据统计,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从犯罪主体来看
第一,犯罪年龄低龄化,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随着心理与生理发育的早熟化,许多青少年容易受社会物质意欲的驱使,在适学阶段逃课、辍学,从而过早地踏上社会。由于知识及自我生存技能的缺乏,在社会上无法谋生,只好实施犯罪行为来满足自身的需要。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2009年9月上旬到11月中旬在全国18个省、直辖市未成年人管教所、女子监狱的调研中,被调查的1793名未成年犯中,16岁以下占38.9%,初中以下学历占93%。在全国,多省对未成年人犯的文化水平进行了统计。如据山东省的报告,未成年人犯当中,逮捕前系初中文化的所占比例最大,占68.3%(其中,初中毕业的仅占15.63%);逮捕前系小学文化的占25%;逮捕前系文盲的占0.8%,高中期间犯罪的仅占1.59%,中专、技校生占3.83%。从总体上来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根据对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100名在押未成年人的调查,16至17岁的未成年人占75%,初中以下学历占93%。而从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的相关统计数据来看,近三年,14周岁至25周岁的受案人数为542人,其中14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为56人,占青少年犯罪案件的10.3%,涉案青少年初中及以下学历占85.1%。
第二,女性犯罪低于男性犯罪,但在性犯罪、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女性青少年的比例要高于男性。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女性青少年受到家庭、社会的关注往往要高于男性,这是导致女性青少年良好自我约束的外在原因之一,当然也是女性犯罪率低于男性的犯罪率的原因之一。根据对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100名在押犯的统计,其中男性未成年人93人,女性未成年人7人。在7名女性未成年在押犯中,其中1人实施抢劫与绑架、1人实施抢劫行为、1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2人实施强迫卖淫行为,2人实施运输毒品和走私毒品行为。据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的数据分析,在受案的497名青少年中,女性为2人,仅占0.4%。
第三,犯罪低龄化的同时,重新犯罪率较高。犯罪学的研究与实践表明,年龄与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犯罪的年龄越小,次数越多,长大以后成为惯犯、累犯的越多。据统计,初犯年龄小于11岁的,有65%的人会再犯;触犯年龄在12至15周岁的,其再犯率为54%;初犯年龄在16至21岁的,其再犯率为46%;在成年累犯率中,7/8的人曾为违法犯罪少年。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年来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来看,有刑事处罚的前科的青少年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8.4%。
(二)从犯罪方式来看
第一,青少年犯罪呈暴力化、凶残化。暴力犯罪是指一切以暴力行为为基本特征的犯罪,在实践中,暴力犯罪多表现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爆炸、聚众斗殴等。青少年实施的暴力犯罪,在类型上,主要体现为一些非理性的暴力犯罪,这与青少年不成熟的心理有关。青少年的情感情绪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情绪情感强烈、不稳定,带有明显的两极性。这主要是处于生理的急剧变化而产生的身心不平衡,自我意识的发展同社会观察的矛盾所引发的。二是情绪在时间上表现为明显的心境化。心境是一种比较稳定而持久的情绪状态。青少年的喜怒哀乐往往变成心境,较长时间笼罩着他们。青少年的这种特点容易出现两种后果:一方面,由于激烈情绪的驱动,他们很难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容易产生行为偏差,另一方面,不良情绪的心境化容易导致青少年的心理问题,这增大了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青少年犯罪中类型中最常见的暴力犯罪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根据对湖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100名在押犯的调研统计发现,抢劫罪占63%,故意杀人罪占6%,故意伤害罪7%。(见表1)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性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比例的70.6%。
第二,青少年犯罪呈团伙化。青少年大多处于青春发育期,心智不够成熟,通常不敢一个人独自作案,但与他人的交往中,容易受他人的蛊惑,与他人一同实施不计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历年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率达9%,而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达50%。其中,还有不少的青少年胆大妄为,将自己的犯罪团伙扩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接受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研的1793名未成年犯中,“有过组建或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想法”的有632人,占36.03%;已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有147人,占8.38%。
第三,自我控制能力较低,犯罪多呈盲目性。可以说青少年处于人生十字路口,内心幸福与痛苦交织、信心不足与失望绝望并存、不安和苦恼急剧增长。有些青少年不能形成良好的自我监管,从而呈现消极自我的一面。他们把一些事件归咎于社会,形成反社会的心理。根据对湖北省未管所100名未成年犯的调查,认为自我控制能力一般及比较差的占63%,仅有6%的未成年犯认为自我控制能力较强(见表2)。根据哲学理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结合实际得出,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低是未成年人犯罪爆发的原因之一。
第四,传统型犯罪占主导,但犯罪呈现智能化。所谓智能犯罪,即运用智谋和技能实施的犯罪,在犯罪学上,谈到智能犯罪,最常提起的是计算机犯罪。以往看来,计算机犯罪大多数是由知识分子或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实施的。但是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与全民知识水平的提高,智能犯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也越来越低,更多呈现出平民化倾向。近年来,青少年通过网络、通讯等各种方式,能够更多地接触到一些科技手段,如青少年能够通过网络购买各种窃听、窃照设备,也能够通过网络购买到短信群发器用于诈骗,甚至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到一些计算机黑客技术、组成黑客联盟,进行高科技、高技能的犯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网民中,8至35岁的青少年占85.5%,18周岁以下的占24%,24周岁以下的占56%。据公安机关的初步统计,被抓获的青少年犯罪人员当中,有近80%的人受网络不良信息的诱惑,作为一种高智能犯罪,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控力度。
四、青少年犯罪防控机制的初步构想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的规定,要成功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初步探讨青少年犯罪防控机制的创设。
(一)加强自我控制能力,实施自我防控
自我控制,是指个体在没有外界指引或监督的情况下,维持其行为历程以达到某一特定目标的过程。自我控制主要有以下四个环节组成:(一)自我监督,作为自我控制的一个环节,它是指个体对自我行为进行认识,以减少现实与目标差距的行为。(二)自我设定,它直接指向行为本身,帮助建立自我控制的标准;(三)自我反馈和自我评价,它们使个体评价自己的行为结果,进而作为行为调整的一个参考;(四)行为矫正,它是指人们在自己的行为偏离目标的时候,通过行为矫正来改正自己的行为或调整自我控制的标准。
从前文统计数据及分析可以看出,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的缺乏。在青少年犯罪防控的道路上,应当将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工作置于首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实施:(一)抑制犯罪动机,树立合理的价值理念;(二)培养自我情绪的控制能力,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三)增强自我坚强意志的培养,学会正确对待学习生活中所面临的困难。
(二)加强家庭监管,发挥家庭防控功能
家庭是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组织体,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青少年人的行为习惯、品行塑造、身心发展等个人素质的培养离不开家庭。正如英国教育家尼尔所说,“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家庭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之一。当今社会,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增多,留守儿童问题也成为社会学、犯罪学及教育学的着重点。家庭结构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很大程度上缺乏父母的关爱。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数据,显示该院少年法庭受理的刑事案件汇总,单亲家庭的少年犯占26%以上,继亲家庭占6%,来自婚姻动荡家庭占25%。结合对湖北省未管所的100名未成年人罪犯的调查,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有很多不利的影响,其中有22名未成年罪犯的父母离异,16人与单亲居住。在访谈中了解到,湖北省未管所的很大一部分未成年在押犯由于父母外出打工,不得不留守在家自己单独居住或与其他亲属居住,父母放任不管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调查显示,100名未成年人犯中有11人单独居住,9人与其他亲属居住。(见图3)
为了有效地发挥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家庭功能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加强家庭教育功能,重塑和强化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引导子女追求崇高目标,进而共同协商解决子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二)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引导与监督,改善管教方式,提高管教质量,就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与学校、其他社会团体及组织进行交流与相互学习。
(三)加强学校教育,发挥社会控制机能
通常,一般人从六岁开始步入校园生活,十八岁还处于美好的学校教育阶段。学校是未成年人消耗大部分时间的场所,学校的教育教诲,对于未成年人科学文化知识的积累、品德的养成与人格的塑造有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学校是培养祖国花朵的摇篮,学校学习阶段,尤其是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的关键。从前文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学历水平低,受教育水平大多为初中及初中以下。学校教育的缺失,成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根据访谈,许多学生认为自己在学校学习生活中出现较多问题。如逃课、旷课、师生关系差,并对学习缺乏兴趣等。(见图4)
那么,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主体的社会控制主体之一,应当如何完善学校在预防青少犯罪方面的工作呢?首先,坚持正面教育,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文化素质;其次,开发和加强心理教育的功能,尤其是提倡和开展挫折教育;再次,承担起青春期性教育的职责,端正青少年的性观念;最后,必须发挥学校的保护功能,教师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此外,必须完善我国的专门学校教育,充分发挥工读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当然,青少年犯罪的防控工作离不开社区、社会其他组织及团体的协调与帮助,许多学者就青少年犯罪问题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模式。但是,就当今世界的诸多发达国家而言,他们创设了专门的防控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少年法律制度及司法体系,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与学习。
五、结语
青少年犯罪历来是我国社会各个实务界探讨、各个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本文结合对湖北省未管所的调研与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的数据统计,分析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困境。然而,留下了如何构建专门防控机构这一现实难题。这也是作者接下来将认真学习与研究的问题,希望能结合实际提出高效的预防监管机制,能更进一步推动青少年犯罪防控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