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三则:向快餐店提供充电宝如何交税?收到拆迁补偿费要交税吗?房地产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需要交...
问题一:信息技术公司向快餐店提供充电宝等移动充电设备应如何交税?
答:首先要确定纳税主体。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充电宝等移动充电设备,实务中一共有三种经营方式:第一种,快餐店向信息公司租赁充电宝设备,后续收入归快餐店,信息技术公司取得租赁费收入,开具税率13%的发票,品名为经营租赁*设备租赁 。快餐店将充电宝租给顾客,也按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缴纳增值税(为何不按供电,因为租赁和供电的混合,租赁从主,且电费不好计量。为何不按不动产租赁,因为业务实质不是租赁场地,不是按面积收费)。
第二种,信息技术公司与快餐店采取业务分成的合作方式,顾客使用充电宝,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一元、两元金额不等,信息技术公司直接收取款项,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交税并向顾客开票(为何不按按有形动产租赁,信息技术公司提供这项充电技术,是以充电宝为载体,实质仍是提供技术服务)。快餐店允许信息技术公司将产品放在店里推广所收取的费用,按现代服务业交税,发票品名栏填写*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税率为6%。
第三种,信息技术公司免费将支付宝提供给快餐店使用,确认广告收入。快餐店将充电宝租给顾客,也按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缴纳增值税。
第四种,信息技术公司销售共享充电设备给快餐店,顾客租用充电宝,信息技术公司按销售货物征税,快餐店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转为自用,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以上答疑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