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

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不是因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带来的危险所导致,仅是醉酒驾车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则应数罪并罚。如行为人醉酒驾车后采取驾驶机动车冲撞以外的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若该阻碍检查的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此外,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中“同时”的理解不宜过于机械。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既有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也有在非公共道路上的,但只要行为人醉酒驾车的行为是自然延续、没有出现时间间隔的,就可以认定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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