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公布了河内城铁3号线惹恩-河内火车站项目诉讼监察结论。越南政府监察部门认定调整合同投资金额增加650万欧元有过失和缺漏,很多内容不清楚。
越南政府副总监察长阮文清(Phó tổng Thanh tra Chính phủ Nguyễn Văn Thanh)刚签发有关惹恩-河内火车站城铁项目诉讼监察结论的通报。其中涉及到调整项目经费的监察内容,推迟移交施工场地导致追加投资以及因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出现针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第一项内容是调整合同,增加650多万欧元投资金额。关于此事,政府监察部门认为合同内容有疏漏,许多内容不明晰,导致各方均有误解。此外,政府监察部门指出,该项目规模大且复杂,首次采用新技术,但是合同确定的时间为25个月,总投资额为1060万欧元,这是没有可行性的,满足不了项目施工需求。调整合同投资额包括了一些责任范围外、不可抗的费用支出,但是在确定费用、审定、批准补充预算时,各投资方与行政机关没有确定这部分的支出款项。由此得出以下结论:推迟施工场地移交进度导致经费投入增加,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下属单位、相关的集体、个人和单位、组织、咨询单位、建筑规划厅、计划与投资厅需对此负责。
隆卢建设总公司(Tổng công ty Xây dựng Lũng Lô)实施清除车辆段和高架桥施工场地燃爆物的标项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到了清查阶段,验收及结算工作依然没有完成。
主要的原因是验收工程量不保障,施工量有差错的迹象,有关完工的材料不符合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与获得审批的技术方案不符等。
为了赶上项目的施工进度,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向越南国防部呈递了相关文件,提议转交给工兵司令部(Bộ Tư lệnh Công binh)进行指导实施。
工兵司令部与隆卢建设总公司共同承诺把施工场地安全移交给车辆段和高架桥的承包商。然而,用文本的形式承诺安全与验收施工质量进行结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上的错误违反了越南国防部2003年关于排查、处理燃爆物技术规程的第95号决定。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各相关集体、个人、承包商主管机关工兵司令部、隆卢建设总公司和投标施工单位对此负责。此外,选择3号标项、隧道、地下车站投标人的诉讼内容,政府监察部门认为推迟移交给承包商导致需调整计划,使得承包商要求追加4000万美元经费,给越南国家财政预算造成了损失,政府监察部门认为这违反了投标法。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出现针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关于诉讼内容涉及梁春平(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因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出现针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政府监察部门认为,在递交诉讼状前,梁春平已经就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向河内人民委员会主席和河内市委书记提交了相关报告。
河内市委检查委员会(Ủy ban kiểm tra Thành ủy)已组织进行调查,河内人民委员会主席已经把成立监察团交给市监察长以进行进一步调查,但是梁春平不同意并继续就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的问题向中央机关寄送控告信。
在担任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梁春平没有违反纪律,始终完成上级部门所交给的任务。梁春平没有得到继续任用的原因是,在员工干部会议投信任票环节,没有达到所需的票数。然而,在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党委和领导集体投信任票时,梁春平达到了所需的票数。因此,政府监察部门建议河内市委重新考虑梁春平的工作状况,在此基础上确保他的权利,不让诉讼时间持续太长时间。政府监察部门建议河内人民委员会检讨并指导河内城市铁路管理委员会、计划与投资厅、建筑规划厅进行检查各个时期出现相关违法行为的集体、个人的责任。同时,政府监察部门建议越南国防部指导工兵司令部、隆卢建筑总公司检查在高架桥和车辆段施工场地实施有关清除燃爆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体、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