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旷一扣三”对不对?

我们HR对员工的旷工都头痛,大家也都知道,以前有企业针对员工的旷工有“旷一扣三”的说法,并且在许多企业也这样在做。所谓“旷一扣三”是指,员工旷工一天按扣发三天工资处理。作为员工的工资是员工通过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员工付出了劳动就理所当然应当得到报酬,而企业扣发员工通过自己劳动应当得到的报酬作为对旷工一天的处理,显然是企业没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三天劳动应当获得的)。

我自己刚从学校毕业时,参加工作的第一个企业当时就是这样做的。而且我所知道的这种做法在《劳动法》没有颁布之前,有许多企业是这样做的,但在颁布之后,这样做的企业就很少了,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这样做的企业就越来越少了。

我可以肯定的说,这样做是不对的,这样做从法律上是不许可的。大家也都意识到了,我们作为HR,这是我们的专业,要回答为什么。

我在前面的文章中也说过,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只要法律上没有做出规定,企业通过制度公示后,员工同意就可以自行制定管理制度,那么“旷一扣三”是不是也可以这样呢,先,我不说,这个制度肯定就在员工中通不过。我们从法律上来看,虽然我们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对员工的旷工如何处理,但在实际的案例判决中,法庭是不支持企业的这样做的。这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那么,如果企业按“旷一扣三”对劳动者处理后,劳动者有权依据企业的处理结果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同时,劳动者可以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依据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实际上现在的员工是很少有旷工的了。

HR是一个认真仔细、对个人综合知识的掌握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的职业,我们在这里虽然只是在谈一个传统的“旷一扣三”做法的不合理,但大家要从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出发,从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目的出发去思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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