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法官有话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做出的择业限制,即双方可以约定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支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违约金。
法律在衡量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后,允许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劳动者主张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类为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起诉要求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第一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更为常见,第二类案件相对较少,但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高科技企业人员流动的加速,此类案件亦有多发趋势。
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三点:一是劳动者的新入职的企业是否属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二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畸高;三是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
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三点:一是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支付是否可替代离职支付;二是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约定的数额过低,要求提高金额;三是单位单方解除是否有效。
为了避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特对双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是对劳动者的建议:
1.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审查协议条款,明确自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协议期是否低于两年,是否约定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是否畸高等内容,慎重签署。
2.签署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离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自己开业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以免支付高额竞业限制赔偿金。
3.离职后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恢复择业自由。
4.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若已明确通知劳动者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者可自由择业,不再享受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5.在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实际支付,劳动者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竞业限制条款也应属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并不能以用人单位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而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仍需要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议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尽量全面明确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诉讼中应尽量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故为了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应及时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义务。
4.用人单位若认为无需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告知劳动者,最好采用书面的方式通知,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5.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