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可以中断和中止吗?(转载)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可以中断和中止吗?
2019-11-12查看:592次法律常识
当得知自己的诉求已经超过期限时,很多咨询我们的人都会反驳道:“怎么会呢,我们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呀,我们一直在信访呀,我们一直在找政府部门解决呀!”之所以他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我想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他们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搞混淆了。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比方说,甲欠了乙一笔钱,在诉讼时效内,如果乙向甲主张过这笔钱的返还,或者甲主动表示会还乙钱,诉讼时效将会自此重新开始计算,这在法学中的专业术语是“诉讼时效中断”。
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这种规定。即使我们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从始至终地进行信访、找相关部门解决,有关部门也答复会尽快解决,但是一旦这件事拖出了起诉期限,也将丧失诉权,无法提起诉讼。这一点是值得大家注意的,一方面我们可以运用多种渠道维权,另一方面也要记住,一般来说法律途径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并且通过法律维权是有起诉期限限制的。我们可以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诉诸于有关部门解决,但是要随时警惕起诉期限的经过,在有关部门一再拖延,不能解决问题时,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时效中断以外,民事诉讼还规定了另一种制度——“时效中止”。源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比如,甲欠乙一笔钱,在应当归还之日起满2年零11个月时,乙外出郊游,被困深山,无法返还,直到3个月后才归来,此时虽然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但是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甲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至其从深山脱险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
行政诉讼法也有关于起诉期限中止的规定,但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略有不同,它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中止的事由局限为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是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而耽误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因为这类原因耽误的期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而耽误的情况比较多样,比如在某事故中重病接受治疗等,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与民事诉讼另一个不同点是,行政诉讼中止的结果是:待不能行使诉权的障碍解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而不是像民事诉讼一样继续计算确定的6个月时效。
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起诉期延长的制度,也就是在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了起诉期,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时,可以在耽误障碍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这种情形与中止情形不同之处在于:期限的中止,只要发生了法定事由,就可以适用,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决定权则完全掌握在人民法院手上。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也可以发现,尽管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可以中止和延长,但是其适用情形都是非常特别,非常少见的,所以当您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还是要尽快在法定期限内提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