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探讨] 用自产产品修建员工宿舍 需要视同销售或者进项转出吗?
一个税务朋友提了一个问题:企业将自产产品(例如水泥、砖块等),用于修建员工宿舍,算不算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要不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需要视同销售理由一: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一般理解,用于员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产品直接到个人了,产品的权属转移给个人了,例如将月饼厂将月饼分发给员工作为福利,或者员工集体把月饼吃掉了。而本案例中将产品用于修建员工宿舍,员工宿舍属于企业,并没有将产品也没有将宿舍分发给员工,员工也没有集体将产品或宿舍消费掉,产品修建了宿舍,而宿舍仍然属于企业所有。2、自产产品用于修建宿舍时,如果视同销售缴纳了一次增值税,以后将宿舍对外销售,又要再次缴纳增值税,就变成重复缴纳了两次增值税。打个比喻,企业用A产品加工成B物品,A产品用于加工时征一次增值税,销售B产品时再征一次增值税?是不是不合理?3、如果扩展理解,是不是会变成,企业将产品再次加工成其他产品,也要视同销售呢?如果认为理由一是强词夺理,没有依据,那么再来看理由二。理由二:将案例分拆理解:先用产品修建不动产,再将不动产用作宿舍。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修建不动产时,不动产用途无须先行规定。此环节,产品没有用于员工福利,是用于修建不动产,不需征收增值税。2、不动产修好后,企业决定,用作员工宿舍。此环节,宿舍用作集体福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属于“营改增”36号文规范的内容。36号文中不动产视同销售的情形为“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将不动产用于宿舍,并没有发生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所以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此环节也无增值税。“营改增”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小结:两个环节,均不涉及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转出需要进项转出!即使仍分开两个环节理解1、修建不动产环节,可以暂时不确定用途,相关的进项抵扣了。2、建成后,决定用于集体福利,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此时仍然需要进项转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想进项转出怎么办?只有专用于集体福利时才需要进项转出,企业从不动产中,抽出一个房间来作为办公室使用,那就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了,就不需要进项转出了。画外音:其实小编还有一个想法,但是被如歌老师严厉的否定了。认为这个观点肯定会被税友们狠批的

。让小编还是保留了,仅供探讨。观点:不需要进项转出(仅供探讨)企业不动产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有两种情况:1、不动产直接产生的进项税额,比如购进不动产,取得发票。2、自建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根据“营改增”36号文,不动产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况如下:“营改增”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那么,企业将自产品用于修建不动产,再将不动产用作集体福利,是否属于上述进项转出的项目呢?1、针对项目(一),“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不动产”,本案例中,该不动产不是购进的,而且是企业自建的,没有对应的直接购进不动产的进项。2、企业自建不动产后用作福利,那么“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是否需要转出呢?上述条文的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了需要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进项转出的情况: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显然,将不动产用作员工宿舍,不属于非正常损失。3、因此,企业自建不动产后用作宿舍,不属于36号文规定的进项转出的情形。如歌老师认为小编强词夺理,钻空子,因为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的范围作了规定了。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进项包括“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并且规定了如用于集体福利需要进项转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但是,这个文件已经法规被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月21日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废止了。而新文件已经没有上述不动产进项的规定,只保留了进项转出的规定。那是不是意味着,就只能依据“营改增”36号文来确定转出的范围了吧?拓展一个问题:假如将用于修建员工宿舍的自产产品对应的进项转出了,几年后,又将宿舍对外销售,增值税怎么办?下回分解。支持原创 支持小编 点个在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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