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全文

本院认为,因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权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本院以(2020)渝01执2295号之一执行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被执行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目前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执2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本院作出的(2019)渝0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到位的金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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