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6:存货偿债,是销售还是债务重组?

带娃出门没背书,不习惯看电子版,所以插播两天的今年的财政部会计司的实施问答。
如果进行债务重组的时候,我用存货抵债,根据准则要求相关损益进入档期损益,但是实什么类型的损益呢?是应该按照销售存货算收入,按照收入准则处理,还是应该按照债务重组准则处理,进入其他收益呢?
适用债务重组准则,进入其他收益。
监管给出的理由是收入准则的适用条件中有说收入应该是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存货抵债这不是正常的活动,所以不属于收入准则,应该适用债务重组。
其实这类问题,都会有一些准则优先适用的问题。
打个比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抵债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最后用几套房子抵承包商或者供应商的材料款。施工费,承包商自己往外转,一般会比在售楼处的便宜一些,而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承包商之间都默认在实际销售的时候去办一手房手续,所以中间可能还会有套娃似的几层,只要最终价格低于零售价格还是有利无害的。
这里面就很复杂的会涉及,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是适用存货准则?要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进入债务困境的,还要犹豫债务重组。同样的,转给承包商的其实是一种隐性的“权利”,本身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现金流其实也对不上,所以想正规的把这个问题财务化,其实真的会是一个挺复杂的问题。
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债务重组之间,甚至很多时候还有企业合并之间,同一种业务实质因为准则适用条件和顺序的问题,其实会引发完全不同的结果,这或许就是,分类,就难以避免越分越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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