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没有“免刑防火墙”,别让自己身陷险境
范冰冰偷税事件发生后,大家几乎都知道了刑法中有一个“冰冰条款”,也就是刑法201条逃税罪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比例较高(5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即使已经达到了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如果是初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条款其实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出台了,只不过到2018年才因为明星偷税案受到了广泛关注,被大家所熟知,所以被称之为“冰冰条款”。演艺圈人士以身普法,效果是非常显著的。
其实,这个条款有一个更恰当的别称,那就是纳税人的“免刑防火墙”。到了危机时刻,花钱免牢狱之灾,怎么看都是一件划算的事情。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防火墙,是纳税人所独有的一项权利,扣缴义务人则没有这个待遇。一旦扣缴义务人触犯了税法中的偷税条款,达到上述金额比例,即使随后接受了相关的税务处理处罚,也免不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每一个公司,都是身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两种身份,但作为扣缴义务人比作为纳税人,要承担更大的刑法风险。所以扣缴义务人一定要特别关注,自己的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偷税?
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前款所列手段”,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最主要的手段是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作为扣缴义务人,你原本已经代扣或代收税款了,但是却采取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方式,不缴或少缴这笔税款。只要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一旦被查出来,是需要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
扣着别人的税款不缴,比少缴自己的税款,更让法律不能容忍。所以没有这道免刑防火墙。
其实我一直觉得奇怪,为什么扣缴义务人会这么做?动机是什么?既然代收代扣了税款,说明财务人员是懂税法的扣缴政策的,既然懂政策,扣下后为什么迟迟不缴?不至于是为了挣这笔税款的银行利息吧?这利息比起今后要缴的滞纳金可少多了。
实务中这样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比较少,但也确实有,我曾经遇到一个企业有这样的问题,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中,常年有固定余额2万余元,一直不申报不缴税,直到被税务局检查出来,问财务人员为什么不缴,他说他接手上一任会计时,就有这个余额,前任会计没和他说,他也不知道为什么不缴,但因为不是自己在职期间的事情,就没有管它,一直放在账上。
我听了,心中真是大写的服气啊,别人给你塞个地雷,你看也不看,就这么一直呆呆地捧在手里。幸亏金额不大,最终处理就是补税、缴滞纳金、罚款,没有移送公安机关,后果不算严重。
还有人说,我是想缴的,但基于某某原因,税务机关不收。不管原因是什么,最好保存好自己主动要求缴,税务机关不收的相关证据,今后若出问题,这样的证据可以让自己免责。
有的人曾经说过,我觉得你写的文章有些故弄玄虚,总把后果说得很严重,好引起别人重视,其实有些你写的事情,我在实务中也遇到过,不按你说的规范处理,也根本不会有什么事儿。
我想说的是,大家应该区分清楚,政策规定是一回事,政策执行是另外一回事。
文章中的所有讨论,都是基于政策规定,而不是政策执行。
同样的政策,不同的执行者会有不同的处理。有的人会谨小慎微,不越雷池一步;有的人作风豪迈,不在乎小的越界;还有的人会无知无畏,根本看不到界限。
所以,最终某个政策在某个具体环境中,会呈现出一个怎样的结果,无人能说清楚。
世界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在崔永元举报范冰冰之前,影视圈偷漏税情况非常普遍,但却一直相安无事。危机爆发前,谁也不知道它会在什么时候爆发。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每个理性的财税人,应该确保的是,危机爆发时,手里不要拿一颗可以毁掉自己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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