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言税语】整理是永恒的事情,税法也不例外
苏格拉底曾经提醒我们“未经审视的生活不值得一过”。抛开思想上的反省不谈,我认为,如果将这句话落实到实际生活中,所谓“审视”最恰当的行为,就是整理。
所有你买过的东西,收集的信息资料,能否经得起你反复的端详,如果它已过时,已失去了价值,丢弃是最好的选择。唯有经过这样一次次地整理,最终呈现在你周边的物品,都是鲜活而有价值的。这样的生活,应该可以称之为“经过审视的生活“吧!
当我对“整理“一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之时,巧合的是,我发现总局今年的第1号公告,居然也是与整理相关。当然,在这个领域,规范的用词是清理,它清理的对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容是作废了4个文件,条款废止的文件1个。
这是总局第二次颁布这样的清理文件,上一次是2016年的34号公告。废止的文件120个,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10个,规模比这次要大许多。
但我以为,本次清理的文件虽然不多,但恰恰说明清理工作已经进入了常态化,随时清理随时颁布。有这样一个机制存在,那些税法上的错漏重复失效冲突等现象,将会越来越少。
下面分别谈一谈具体是哪些文件作废了:
第一个:国税发[2000]163号《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点评:同第三条)
第二个:国税发[2005]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点评:文件中涉及的各项管理措施,分别有更新的文件规定,文件内容过时,所以作废)
第三个:国税发[2006]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点评:这个文件作废了好,里面对税务业务的规定太过细致了,理想化的规定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得到执行,最终的结果是授人以柄,给基层人员上了层层枷锁。还好,总局意识到了,正在松绑。)
第四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点评:初看这个文件题目吓一跳,难道停止执行了小微企业减半政策了?仔细一看,并不是。小微企业优惠下过若干次公告,最新的关于小微企业的2015年第61号依然有效。至于17号公告,别看它也是2015年发的,只可惜短短半年多就被取代了, “只见新人笑,那闻旧人哭”,人且如此,何况文件?作废的命运是不可避免的。)
第五个条款作废的文件: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作废的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点评:作废了这一条,是不是就意味着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了呢?不能这么理解,作废并不意味着相反情况成立。我理解,作废是因为这句话本身就是多余的,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从会计主体上看,就不可能记入企业的资产,当然更不能提折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