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等相关规定
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支持现在农业,特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益。自然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就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业设施物权确权登记、流转及抵押相关规定做出以下答复
一、关于制定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业设施物权确权登记、流转等相关管理规定
(一)关于制定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业设施物权确权登记相关管理规定
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刚刚颁布的《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等农业设施的物权登记,属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范畴。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
(二)关于制定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业设施物权流转相关管理规定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对规范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作出系统全面的制度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并就保护流入方的各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制定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物权抵押融资等相关管理规定
2016年,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指导各试点地区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2019年,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积极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推动厂房和大型农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缓解了“三农”领域融资难的问题。如农业银行大力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目前贷款余额24.8亿元,贷款户数8700余户。邮储银行将大型农机具、设施大棚、水域滩涂使用权等纳入抵质押物的范围。
202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由辽宁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扩大到全国各省(区、市),继续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生猪生产的先导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在三年内要安排不少于500亿元的信贷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包括生猪养殖在内的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国有银行要在满足大中规模猪场新建、改扩建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上加大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物权抵押融资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合规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更好满足涉农主体融资需求,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来源: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