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原房主赖着不走?我该找谁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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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去年买了一套法拍房,拍中后才发现里面住着被执行人李虎和他75岁的父亲。
李虎已经年过半百,并且无儿无女,早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人群。
小明拍中法拍房之后,李虎还是赖着不走,怎么办?小明该找谁去说理?
01
对于这类有被执行人占用的法拍房,依据法院规定,需要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搬离期限,如果六个月还没搬离的可以强制搬离①。
注释:
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间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给房屋。
但还有一种情况例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拍卖,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法院不可以强制搬离②。
注释:
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第三条: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02
李虎就是这样,觉得自己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员并且限制高消费,这套法拍房又是自己家庭名下唯一住房,属于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情况,法院不可以强制搬离。
因此,李虎拒绝搬离出这套已经被拍卖给小明的法拍房。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是指除了这套被拍卖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任何可供居住的方式,且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家属也没有居住房屋。
并且,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李虎债主)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注释:
③【关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宅的执行认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03
关于法拍房的交易,市场上存在许多误区。像小明这种,在没有做好清房调查的情况下就贸然参拍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一旦拍卖成交之后遇到问题,买受人就非常被动。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做好法拍房尽调的原因,只有清楚地掌握法拍房背景信息之后,才能确保法拍房交易不会出现重大问题。
要想解决这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宅”的占用问题,需要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
对于迫切需要尽快处理清场的买受人来说,要想加清房进程,免不了要花费一定成本,用来支持“提供临时住房”的措施。
根据近几年团队积累的法拍房过户经验,整理出法拍房尽调报告流程,为每一套法拍房制作尽调报告。
尽调报告包括:标的基本信息调查、下户看样评估、标的涉案信息及涉案人员调查、过户税费测算、贷款风险、价格分析、竞拍方案七个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