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77条(一):哪些行为是违约?
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要承担违约责任,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有违约行为。关于哪些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呢?通常认为违约行为的形态包括以下四类。
一、拒绝履行,一般认为拒绝履行是当事人主观上拒绝履行合同,债务人表达“拒绝”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当然,如果是债务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拒绝履行的权利时,则不构成违约。
二、不能履行,如果说拒绝履行是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那么不能履行,则是其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这种“不能”可能是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比如特定物的买卖合同,特定物因意外灭失;也可能是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即法律法规禁止为该履行行为。
三、迟延履行,指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履行。
四、不完全履行,常见的如交付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是违反附随义务等,均属于不完全履行。
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当出现前述四种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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