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 对比新旧《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确保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审判实践,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新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本文系结合《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及旧《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应条文,对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并针对重点条款加以解析。
一、主要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与旧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3号)相比,法条数量由26条减少至15条,其中,因被《民法典》吸收而被删除共计10条(第3、4、6、7、10、11、15、16、17、18条),删除1条(第9条)、保留7条(第2、8、13、14、20、23、24条),因替换条文而修改8条(第1、5、12、19、21、22、25、26条,5、12条系被民法典吸收而修改)。
总体而言,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并无新增条文,系配合《民法典》实施而发布,避免重复性规定,第9条因所涉第三人善意取得问题已由其他司法解释所规定以及客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而删除,此系重大修改,将在下文解析中详述。
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修正前后对比及解析
注意灰色阴影部分为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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