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劳动合同的管理有所依循,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备案、续签及终止。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况下应遵循的原则,不能作为公司对具体员工合同期限、合同订立与续订,以及与合同相关问题的承诺。每位员工的具体合同期限及内容均应以最终签署的劳动合同为准。

三、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种类

1.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1.1 2008年1月1日后,新招员工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在3-6个月;

1.1.2 2008年1月1日后,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 对员工2008年1月1日后第一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1.3.1 已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2 连续工作不足十年的,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2、劳动合同文本的修订

劳动合同文本包含制式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涉及合同文本内容的填写标准及内容变更由企划部报经总经办确认,才可以正式使用。

3、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备案

3.1 公司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行政部门有劳动用工备案要求的,应进行用工备案。

3.2 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掌握以下原则:各层级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

3.3 劳动合同订立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定不得代签,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4 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4、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

4.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4.1.1 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

4.1.2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人员在与公司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4.2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公司与员工经协商达成协议,当原订立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办理续订手续;如未协商一致,应办理终止手续。

4.3 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4.3.1 企划部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60日进行续签考核,编制《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审批表》,依人事管理层级进行审批。

4.3.2 经审定批准续订的员工,其所在部门应提前35日将企划部制定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表达自己的意见;

4.3.3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续订劳动合同;

4.3.4 经审定未被批准续签的员工,其所在部门应于合同到期前35日将企划部制定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签收;

4.3.5 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离职手续表单所载内容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5、劳动合同的变更

5.1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5.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相关内容。

本条“客观情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公司迁移、资产转移、被兼并、岗位或部门撤销、利润下滑、为适应市场变化而不得不对公司所进行的必要的调整等。

5.3 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原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同时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公司名称。

5.4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及时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解除

6.1 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2 符合法定情形,员工和公司均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3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员工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6.3.1 员工将辞职申请书上交所在部门直接主管;

6.3.2 部门直接主管提出意见后,及时转交上级部门审批后,交企划部备案;

6.3.3 企划部负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3.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拘留(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等)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3.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本岗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3.6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关系手续。

6.3.7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方式:送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送其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挂号信/EMS),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7、劳动合同续签考核

提前60天完成劳动合同到期续签考核,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公司对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的管理

企划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内容为:

8.1 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法规,依法管理劳动合同;

8.2 对新招收、录用、调入人员,应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8.3 检查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8.4 根据员工工作或岗位的变动,及时做好变更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的工作;

8.5 建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预报制度,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作;

8.6 办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8.7 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8.8 收集、整理《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书》和专项协议书,妥善保存。对需要归档的办理归档手续。

9、劳动争议的处理

9.1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9.2 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对拒不赔偿损失的,公司将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9.2.1 违反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9.2.2 违反录用、调档、落户、培训、福利政策等协议,应向而未向公司偿付相关费用的;

9.2.3 原有工作未进行交接,给公司造成管理混乱及经济损失的;

9.2.4 有员工本人签名的单据证明欠有公司债务的;

9.2.5 因员工本人过错损坏设备工具,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9.2.6 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害的;

9.2.7 其他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

10、本规定由公司企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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