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部分特殊岗位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自从党和国家实施“四个全面”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就密不可分,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底线,从严治党遵从政治高标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在法治的前提下,二者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已成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015年国家出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并于2017年底前全面实施,成为全面依法治国新的里程碑。为此,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等8部法律特别在2017年做出修正,随后又在2018年进行大的修订,增加了适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内容,逐步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深入。最新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从而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当然地适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如果监察官法不能明确规定监察官适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情形,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很容易出现制度盲区,使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难以覆盖监察官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群体。根据2017年修正的公务员法,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转隶人员本都适用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如果在改革转隶之后国家监察人员均不再适用,只怕会有违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初衷。而且,从另一方面看,如果监察官都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什么会要求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律师等与司法工作相关的职业呢?
当然,适用一个制度并不代表是必须全员全部施行,而是制度的执行应该一视同仁做到全面持续稳定。如果此次修订监察官法,不能明确适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情形,就只好再修改公务员法或修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使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并列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以维护国家统一法律资格制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不过,那样就未免舍近求远,也有点得不偿失了。
因此,建议监察官法草案增加“监察官适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情形”相关内容,对法律专业知识要求严格的特殊岗位设立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并施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想办法”,严密设计,一步到位,出台一部高质量完备稳定的宪法部门法,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更好地推进监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