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实务:对外投资视同销售下汇算纳税调整申报

资料:甲、乙两家公司同属于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存货交换的方式从乙公司的股东丙公司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的用于交换存货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1200万元(不含税,税率13%)。乙公司2020年9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2100万元;甲公司2020年9月1日资本公积为18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

问题:上述资料中甲公司涉及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60万元(2100*60%)

贷:存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万元(1200*13%)

资本公积 104万元(差额)

2.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收入1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如果企业不选择分期5年递延纳税,则应在2020年度全部进行纳税调整。但是案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交易构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还应填报《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假定企业不选择5年分期递延纳税)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9-1:

第二步: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9-2:

说明: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通过填报“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和“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已经调整确认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此处填写时“账载金额”就只能填写200万元,而填写为0,否则就是重复调整,会造成企业重复纳税。虽然填写该表最终结果的“纳税调整金额”为0,但是还是应该填写。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3-9-3:

【案例3-20】存货用于对外投资并选择5年分期递延纳税的财税处理及风险管理

资料:继续沿用【案例3-19】的资料,但是甲公司税务处理时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的不同选择,不影响会计处理,故本处不再赘述,详见【案例3-19】的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在选择5年分期递延纳税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还是不变。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还是与表33-9-1一样,本处不再重复。

第二步: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3-10-1: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就有变化了,需要在表33-9-1的基础上增加填写一行,如表33-10-2:

说明:企业选择适用分期递延纳税的,在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还需要向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留存备查”。

文章来源:轻松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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