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网购商品快递途中损毁,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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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开福区纪委常委罗小静)

2020年8月起,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开设普法专栏《生活中的民法典》系列,栏目定期将精选民法典条文进行解读,与广大读者分享,共同学习。

第 八 期

付完货款的那几天,天天盼着快递小哥的电话,终于,“剁手”的宝贝到货啦,飞奔到快递小哥那里,取快递时却发现商品损坏,还有一件商品竟然被告知丢件。那么,网购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也就是说,在签收快递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当签收快递后,就完成了交付,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到买家身上。所以,签收快递包裹时,就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

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是否完好无损,

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爱吃的零食它不香了、衣服有色差、裙子不显瘦,说好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什么不给退?生气之余犯了难,卖家离我千里之外,我应该去哪起诉?

不管在哪里,你都可以在收货地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区别于实体店,网络购物主要通过第三方渠道网络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店家具体地址并不明确,合同具体履行地更无法确定。因此,双方有约定交付地点的按照约定的法院起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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