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试用期内怀孕被解雇 女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

员工在试用期最后一个月怀孕,公司以上班时间睡觉、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诉至法院。近日,苏州中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公司自愿撤诉,继续履行与员工间的劳动合同。

2020年3月,小倩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兼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我初入职场非常敬业,经常加班加点,自认可以胜任岗位工作。”据小倩陈述,就在试用期还剩1个月结束时,她经医院检查确认自己怀孕。

“试用期内,小倩在上班时间睡觉,违反员工行为准则,她自己也对违纪事实签字确认。”贸易公司认为,小倩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遂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倩称,员工手册确实明确上班时间睡觉的处罚为书面警告,且自己也收到书面警告。但她认为,这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且试用期期间她多次出差,各项工作进度都正常,于是起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警告处分通知中小倩的违纪时间、情节及次数,结合其身体状况,公司因一次违纪即认定小倩严重违反员工守则规定,有失偏颇。而且公司方面认定小倩考核不合格,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公司的解除行为也不符合女职工保护的要求和企业人文关怀的精神,遂判决支持了小倩的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苏州中院针对该企业试用期考核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发现企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漏洞。

首先,试用期设定期限违反劳动法。法律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设定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而本案中,公司与小倩签订的是2年期劳动合同,却设定了6个月试用期。

其次,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该公司销售岗位最低档工资5000元,而小倩试用期工资仅为3500元,未达到法定标准。

再次,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小倩不符合录用条件。对照该公司销售岗位招聘条件,小倩无论从专业技能还是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均符合要求。另外,公司并无规范的《员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所有评价都是销售主管、公司副总按月作出,且都反映小倩工作态度良好。

最后,也没有证据表明小倩不胜任工作并因此被培训、调岗过。作为一个新晋员工,小倩自觉加班加点,工作业绩也比较出色,不符合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经承办法官与该公司管理层多番沟通释法析理,公司主要负责人承认自己过分关注企业短期效益,没有认识到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在法官教育下,表示愿意合理安排小倩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撤回了上诉。

新生命的到来本应充满甜蜜和喜悦,但不少职场女性却因此多了烦忧,因怀孕、休产假遭遇被解除合同、被降薪的情况屡见不鲜。承办法官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其合法权益尤其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的妥善处理较好地诠释了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则,体现了法院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纪律时,也应顾及女职工的生理特点,避免触碰法律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红线。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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