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202104

为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相关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11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月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起征点由10万元调高到15万元,或者按季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起征点由30万元调高到45万元的。

一、销售额的确定

在考虑小规模纳税人月度或季度增值税销售额时,要包含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全部的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

1、差额纳税的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业务,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不动产销售额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发生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如果全部增值税业务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那么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全部增值税业务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了,那么从全部增值税销售额中剔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再看剩余的部分是否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如果剩余的销售额也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那么,各项业务适用各自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如查剩余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那么纳税人只就不动产销售额适用规定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

这是因为不动产销售业务对一般经营单位属于偶发业务,且普遍销售额会较大,允许剔除考虑,可以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业务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时不适用本文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自然人销售非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的住房,满两年的免征增值税,不满两年的按规定全额计缴增值税;销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的住房,不满两年的,全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满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额缴纳增值税,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3、自然人个人出租不动产

自然人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纳税期限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不同。按季度计算的销售额适用免征增值税,但按月申报时,个别月份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或者相反,按季度申报可能全部销售额要计缴增值税,但按月申报时,个别月份可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向税务局变更时,无需提供资料。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2月申请由季度申报改为按月申报,那么1季度仍按季度申报;从4月开始按月度申报;如果纳税人是从2021年2月从月度申报改为季度申报,那么2、3月仍按月度申报,从4月开始按季度申报。如果纳税人是在1月申请的,那么1、2、3月的增值税都按变更后的申报期申报。

三、优惠享受与放弃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起征点免税优惠时,不需要专门提交资料,只要在申报时填报相关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

当客户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就该笔业务放弃免税优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业务,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专用发票,就要按规定计缴增值税,或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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