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总结:私车公用,开发筹资,“买一赠一”,8项期间费用,5个最新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1最全总结:私车公用,看这一篇就够了!

2房地产开发筹资环节的财税处理,太详细了!

3实务!“买一赠一”到底怎么开票和做账?

4 8项期间费用的25个涉税风险点

5推荐:财政部发布5个最新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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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该实际控制人同时为甲公司核心高管,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为有限合伙人。20X1 年 4 月,持股平台合伙人以 5 元/股的价格认购甲公司向该平台增发的股份,股份设有 3 年限售期。协议约定,自授予日起,持股平台合伙人为公司服务满 3 年后可一次性解锁股份;有限合伙人于限售期内离职的,应当以 6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普通合伙人须在股权激励计划 3 年限售期内将受让股份以 6 元/股的价格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有限合伙人。

分析: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股份后,不享有受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和股利分配等受益权,且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3 年限售期内)、以受让价格(6 元/股)将受让股份再次分配给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上述事实表明普通合伙人未从受让股份中获得收益,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该交易不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实务中,判断普通合伙人受让股份属于代持行为通常需要考虑下列证据:(1)受让前应当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2)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3)在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之前的持有期间,受让股份所形成合伙份额相关的利益安排(如股利等)与代持未形成明显的冲突。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股份支付》第 181 页至第 182 页相关内容。02  授予日的确定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X1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确定了授予价格,但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具体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20X1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确定了具体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并将经批准的股权激励方案与员工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虽于 20X1 年 10 月15 日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但该日并未确定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不满足授予日定义中“获得批准”的要求,即“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20X1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确定了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该日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或条件已达成一致。因此,该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应为 20X1年 12 月 1 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但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因为该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股份支付》第 181 页至第 184 页相关内容。03  授予限制性股票

【例】甲公司于 20X1 年 7 月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元/股,锁定期为 3 年。激励对象如果自授予日起为公司服务满 3 年,且公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可申请一次性解锁限制性股票。

情形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按照授予价格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待满足可行权条件后,解锁限制性股票;若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甲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5 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

情形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授予日无须出资购买限制性股票;待满足可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按授予价格 5 元/股购买公司增发的限制性股票,也可以选择不缴纳认股款,放弃取得相应股票。

分析:对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甲公司为获取激励对象的服务而以其自身股票为对价进行结算,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甲公司应当在授予日确定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授予日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应当以其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但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因为该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通常高于同等条件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应股份的公允价值。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 号》第五部分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股份支付》第 183 页至第 189 页相关内容。04  大股东兜底式”股权激励计划

【例】甲公司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甲公司按照公允价值从二级市场回购甲公司股票并授予自愿参与该计划的员工,授予价格为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激励对象在甲公司服务满 3 年后可以一次性解锁所授予的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约定,甲公司控股股东对员工因解锁日前股票价格变动产生的损失进行兜底,即甲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收益归员工所有,甲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由甲公司控股股东承担且以现金支付损失。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控股股东承担了甲公司员工因股票价格下跌而产生的损失,属于企业集团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交易;该交易安排要求员工为获得收益(享有股票增值收益且不承担贬值损失)连续 3 年为公司提供服务,因此该交易以获取员工服务为目的;该交易的对价与公司股票未来价值密切相关。综上,该交易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控股股东交付现金的金额与甲公司股票价格下行风险相关,该股份支付属于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的交易,在控股股东合并报表中,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甲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第 181 页相关内容。05  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

【例】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以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控制人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以名义价格转让给持股平台,甲公司员工作为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以约定价格(认购价)认购持股平台份额,从而间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未对员工的具体服务期限作出专门约定,但明确约定如果自授予日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时员工主动离职,员工不得继续持有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员工认购价回购员工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回购股份是否再次授予其他员工由实际控制人自行决定。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将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授予甲公司员工,属于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甲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件。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五条和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第七部分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第 187 页至第189 页相关内容。

8项期间费用的25个涉税风险点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通常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用的具体范围为:(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该科目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有:

01餐费归集是否正确

餐费是业务招待费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有些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这显然是一种狭义的误解。下面给大家列举几项具体餐费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公司会议的用餐支出公司组织员工召开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会议,参会人员所产生的会议用餐支出。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将公司工作会议的用餐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2)公司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有的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会给员工统一订午餐,公司统一结算,供餐单位给公司统一开具餐费发票。在会计核算上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3)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4)职工加班的餐费支出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加班,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一般公司都会按一定标准给予报销餐费。对这种加班的餐费支出,在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般都是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5)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这种情况下,餐费支出就属于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毫无争议。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区分,分别计入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总之,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的餐费都叫业务招待费!

02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否符合条件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都不得作为招待费列支。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一般是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业务宣传费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1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同时要注意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的区分。只有为宣传企业形象、推荐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才能按广告费进行税前扣除,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02注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这一修订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举例进行说明。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零售价为10万元,不考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纳税调整:企业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其次,再确定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为100000元,但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为80000元,故调减所得额20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两项合计调整额为0。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03注意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分摊扣除案例】2020年甲服装销售公司与关联企业B服装厂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将50%广告费分摊到B厂扣除。甲和B相关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甲公司广告费扣除限额:(5000+2000)*15%=1050万元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100-190=910万元;可扣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1050-910=140万元向B厂分摊扣除:1100*50%=550万元<1050万元(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550-140=600万元甲公司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B服装厂实际发生的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00万元应调增;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200-100=1100;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4000+1900+100)*15%=900万元;超标1100-900=20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关联企业分摊入本企业扣除550万元,可全额扣除;应纳税调整合计:100+200-550=-250万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100-900=200万元。B厂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会 议 费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的主要涉税风险点有:

01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

会议费支出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目前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等,个人认为会议签到簿也应该列入材料中。如果这些材料不完整,有可能税务机关不予税前扣除。

02会议费支出是否真实

会议费只有真实发生才能税前扣除,虚假的会议费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案例一:某企业有一张会议费的支出凭证,后面附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发票等证明材料。

按照文件要求,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却发现了两个疑点:一是这笔金额为二十万,恰恰是个整数,这难道是巧合?二是对于一般性会议来说,金额明显偏大。三是发票由一家大型酒店开出,而印象中,这家酒店只提供餐饮服务。最终查出,这笔所谓的会议费,是被查单位在这家酒店办的一张储值卡,金额为20万,专门用于定点在这家酒店对外接待,根本不是会议费。案例二:某典当公司,工资花名册上显示只有五六个员工,但该企业全年的会议费高达百万。检查人员发现,该典当公司支付会议费资金给某会展公司,注明资金的用处是承办会议。会展公司以“退款”的名义,将款项又支付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又以同样的退款的名义把上述款项再转给典当公司。典当公司对企业支付的款项,最终通过投资公司回到自己的账户上。账上的“会议费”属于典型的虚构费用。

差 旅 费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的主要涉税风险点有:01差旅费支出是否合理

差旅费并非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如招待外部客户或者关系单位的住宿费,尽管取得的发票真实,但属于“业务招待费”,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  如某公司股东携家属出门游玩的交通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仅不能在”差旅费”中列支,还要计征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再如某公司列支总金额畸高的出租车票、油费、停车费等,大量列支逻辑关系不成立的支出等等,都可能是虚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另外,对差旅费实行包干制的企业(即采用误餐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的形式进行管理),餐饮发票和交通费发票不能重复报销。而且这类企业制定的差旅补助标准不能过高,建议制定明确的差旅补助标准;无明确差旅补助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否则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明显的不合理而不予扣除。02差旅费支出的进项抵扣是否准确

差旅费进项抵扣需满足三个条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业务招待费)。其中交通费进项抵扣尤其应该关注,规则如下: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等。它的用途、来源等基本情况如下图:

利息支出的主要涉税风险事项有三个,具体如下图所示:

01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调整计算过程如下:第一步:计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第二步:计算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第三步:计算纳税调增金额=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丙公司。甲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甲、乙、丙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2020年1月1日,丙公司以10%年利率从甲公司借款2000万元,丙公司以9%年利率从乙公司借款600万元。甲、乙公司税负为20%,丙公司税负为25%,且未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关资料。如何计算丙公司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假设年度各月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权益投资之和保持不变)第一步: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1:向甲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调增:2000*(10%-8%)=40万元;向乙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调增:600*(9%-8%)=6万元。合计调增46万元。第二步:超过规定债资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600/1000=2.6,超过2:1的债资比了,需要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0*8%+600*8%]*(1-2/2.6)=48万元。注意:前期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已经调增过了,所以这里的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按8%利率来计算。    根据上述两步计算过程,合计调增的利息支出=46+48=94万元。

【案例2】接前例,如果丙公司可以提供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的证明或者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则如何计算可扣除数额?     分析:因为丙公司可提供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的证明或者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所以支付给乙公司的利息只受利率制约,不受本金制约!     计算过程:

(1)实际支付给甲公司利息(未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下同):2000*8%=160万元

(2)实际支付给乙公司利息:600*8%=48万元

(3)乙公司利息占比=48/(160+48)=23%

原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8万元,其中分配给乙公司48*23%=11.04万元,由于乙公司税负高于丙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4)合计应调增利息支出:46+48-11.04=82.96万元     ----参照“海湘税语”案例进行调整

02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

【案例】2020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纳税调整过程:

方法一:2020年纳税调增=[7%×3/12×400+7%×3/12×800 +7%×3/12×200] =24.5(万元)    方法二:2020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3/12+(2800-400)×7%×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万元),故纳税调增2800*7%-171.5=24.5(万元)    政策依据:(1)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2)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国税函【2009】312号

保 险 费

保险费的范围比较广,它们的税前扣除政策分别是:

01基本保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02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做了细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提醒: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二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之内的部分。如为部分中层领导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就不能税前扣除。

03财产保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提醒:与经营生产无关的财产,其参加财产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04特 殊 保 险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提醒: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醒: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除企业个别特殊人员如食堂采购等出差外),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4)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的主要涉税风险有:01工资薪金是否实际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当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例:A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100万元(已计提未发放)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截止2021年5月31日未发放,是否可以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发放,是否可以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如果截止2021年5月31日未发放,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2021年5月31日前发放,可以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02 工资薪金是否真实合理

只有真实合理的职工薪酬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合理的职工薪酬支出的掌握原则是:企业对职工薪酬制定了较为规范且符合地方及行业水平的制度;企业在支付职工薪酬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交的义务;合理地发放职工薪酬,不以减少或偷逃税款为目的,没有以票抵工资等违法行为;没有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没有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的限定数额;职工薪酬的调整有序地进行,符合单位发展的客观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国税函[2009]3号)03是否与任职或受雇有关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5号

提醒: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发生的费用,不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已纳入国家统筹,无需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第一条

三项经费

三项经费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关注的主要风险点有:1、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如空调、食堂器具等)计提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等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限额扣除,但建筑物(如宿舍、食堂楼房)计提的折旧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2、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3、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未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MBA费用、专升本费用等),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应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税前扣除。---《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

5、职工外送等培训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6、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三类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仍全额税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例:A企业2020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为3000万元,本年“职工教育经费”账面金额为2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20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为41万元。申报表单填报如下:

7、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组织劳动竞赛,发放给员工的奖品,按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作为工会经费支出,不得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进行税前重复扣除;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不得列支工会经费。

实务!“买一赠一”到底怎么开票和做账?

对于企业来说,买一赠一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在销售大促时更是少不了的方式,企业对于这种行为的发票开具和账务处理方法,会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界定是否符合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税企之间的界定分歧呢?今天我们来把它理清楚。  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对于“买一赠一”中的送赠品行为究竟是属于视同销售,还是折扣销售,税务总局并未明文作出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有着不同的理解,随之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处理方式是,“买一赠一”属于折扣销售。比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另一种处理方式是,“买一赠一”行为属于视同销售。比如

从上面的答复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一定基础上判定的关键字是这个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

在税务实际检查的过程当中,也是通过查看企业的发票和账务处理来界定具体的行为。企业想要体现“送一”不是无偿赠送行为,需要在发票的开具和账务处理上做到清清楚楚,避免税务局认定你这种促销行为属于无偿销售,最终产生税务争议。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看企业应该如何开票和做账来避免税企之间的界定分歧。

举例某电器城(一般纳税人),“618”举行大型促销活动,购买指定品牌一台冰箱赠送一台微波炉,该冰箱和微波炉的对外销售价(含税价)分别为2000元和200元,成本分别是1500和100元。

方法一:发票开具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1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贷:库存商品——冰箱   1500

企业的处理从发票开具看,赠送的微波炉并未在发票中体现,给顾客开据发票的同时开具了微波炉的收据。

从账务处理看,并未反应微波炉的收入和成本,没有反应出是买一赠一的行为,税务局会认定这个行为是无偿赠送,企业要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方法二

发票开具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的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票金额上显示的是主销售商品的2000元金额,赠品仅在备注中体现,税务局可能会认定你的赠品是无偿赠送的,而不是主销售品的折扣,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方法三

按照56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可以有二种开票方式

比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第一种开票方式税务机关也是认可的,但比照企业所得税的要求,更建议企业使用第二种开票方式。

第二种方式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1554                       ——微波炉   15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冰箱    1500                      ——微波炉   100贷:库存商品——冰箱      1500                 ——微波炉   100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增值税方面,“买一赠一”可以不认定视同销售,但在形式上有严格的要求。如果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因此不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一律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注意比较: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筹资环节的财税处理,太详细了!

01

筹资环节涉税环节要点

(一)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超过50%)、较低的流动比率(一般小于100%);

(二)关联方借款超过税法规定债资比的借款利息可能无法税前扣除(一般企业2:1,金融企业5:1);

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或集团中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集团,由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1.增值税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集团中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增值税。

这个问题其实是不用考虑的,一般公司都会采取措施筹划掉。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证明文件,可在使用借款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企业分摊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对于统借统还贷款或关联企业贷款后转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据实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通俗讲,就是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可以将资金财务成本按10%计入税前抵扣项。

(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问题

因筹资引起的股权变动(如股权融资引起的股权让与担保及股权退出问题),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等情形应特别留意,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纳税调整或其他争议,比如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02

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股权转让核定方法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发生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可能分配金额;

4.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03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税环节

(一)增值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

评估增值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数额0.05%缴纳印花税。

(四)房产税

从评估增值次月起按评估增值后房屋(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房产税(年度应缴房产税=新固定资产原值×70%×1.2%)。

(五)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自然人股东非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资本或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资产评估增值数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20%个人所得税。

最全总结:私车公用,看这一篇就够了!

“私车公用”是企业运营中的常见现象,而“私车公用”的财税处理又是财务人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这一篇文章看完,“私车公用”再也难不到你了。

老板将车停在公司,说:“以后出门办公事,可以用我的车。”大家工作是方便了不少,却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公司没有公务用车,产生的费用怎么入账?油钱又怎么算?……

很多单位会遇到同样的问题,特别是很多国企用车改革后,基本只保留了几辆供接待客人用的车,其他的员工办事基本没有公车使用,私车公用的情况增多,这种问题就越发凸显。 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私车公用问题。

1“私车公用”如何处理?有3种方法

序号

处理方法

要求

优点

缺点

1

签订私车公用协议

据实报销与车辆日常消耗的费用

协议规定

租赁期间,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

税务风险比较小,是目前多数税务局对私车公用的解答的解决办法

大企业涉及到私车公用人太多,每个人去签订个合同,开发票等,实操有困难

报销费用合理

符合公司规模的车辆正常行驶油耗费用

2

建立企业私车公用报销制度

根据制度规定,据实报销

提出出车申请单

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等

可以兼顾公平,用车多就报销多,清晰明了

私车公用的费用很容易和个人消费混为一谈,业务真实性难以把控,税务风险较大

出差总结报告

实际出差天数、发生的实际费用、里程数等

3

直接发放定额补贴

根据企业规定标准按月或不按月发放

方便便于计算

定额补贴不能兼顾公平

2“私车公用”涉及哪些税?

“私车公用”涉及的税种如下图:

1

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对于税前扣除问题,不止我们在纠结,各个省也纠结,有的省说“Yes”,有的省说“No”。 做法一:可以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6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 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陕西税务2020-03-07对相关问题也有答复: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做法二:不能在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 2号)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只要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不能随便扣除,涉税风险较大。 如果企业和个人有针对车辆使用签订租赁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如果这些费用都有正规的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没有签订协议,那就不行了。

2

个税如何处理?

不同的私车公用处理方式,企业员工取得私车公用相关的租赁费、私车公用补贴及费用报销,个税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我们来看一张图。

关于私车公用补贴的扣除,部分省市出台了明确的标准,汇总一张表,大家来了解。 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3

增值税如何处理?

对于增值税,一是起征点,二是进项税是否能抵扣的问题。 对于起征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也就是说, 500元以下个人可不提供发票,500元以上需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课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此外,缴纳增值税的,还应同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进项税能否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私车公用”如何筹划?如何筹划?一个案例给你讲清楚! 案例:梅松公司规定员工外出洽谈业务时可驾驶私人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公司承担,有三种费用的处理方式。

1

三种方案及纳税情况

方案三无需缴纳个税,成本费用可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无调增的风险,且取得发票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允许抵扣,是最优选择。 2

私车公用的三个提醒

要签订协议 公司与私车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费用分摊方式。当然,签订合同需要相应缴纳印花税。 要建立制度 公司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费用,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要规范核算 对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费用改由公司承担,并在税前扣除。

5“私车公用”如何报销?摘自《佐账会计》

大家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老板自己有辆车,大部分时间都是公用,平时也会私用,公用部分的费用怎样才能计入公司的账上?

某员工自己有辆车,平时都是私用,偶尔为单位外出办事,那么外出办事的加油费(电动车的电费)、过路费、停车费如何报销?

以下是常见的3种合理操作方式:1

以交通补贴方式发放

以交通补贴的方式,补贴计入员工的当月应发工资,按月发放。

可以用公里数作为交通补贴的核算依据。

优点

1、不需要提供发票;

2、会计工作量小。

缺点

1、对于员工来说,需要额外承担个人所得税;

2、交通补贴的金额核算比较困难。2

签订租车协议

员工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员工将车辆租给公司,公司支付租赁费给员工,员工代开增值税发票给公司入账。平时用车过程中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发票计入公司费用。

缺点1、对于员工多的公司,租赁协议签订、代开发票工作量大。2、员工需要支付的税费包括:代开发票的增值税、个税(“财产租赁”适用税率为20%)等。3、租赁协议签订后,车辆的“公用”、“私用”的区分及其费用计算比较困难,并且缺乏实际可证明的依据。3

建立报销制度、凭票报销

可以建立“私车公用”的报销制度。

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私车公用的报销流程、发票要求等。

例如,出差前需提交自驾车出差申请,出差完成后报销时需提交差旅费报销单(含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实际出差天数、出差地点等)。

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以凭发票报销。

加油费的金额也可以根据里程数、单位油耗来计算,也可以设定每公里加油费报销金额上限。

报销制度还可以具体规定:如果时间或其它条件允许,应选择成本较低的交通工具。这可以避免因盲目选择自驾车出行而导致公司成本上升。

优点

1、相比于前两种方法,交税较少。

缺点1、加油发票的获取较麻烦,出差前必须专门去一趟加油站加油、开发票;2、相比于发放交通补贴,员工报销手续相对麻烦,会计工作量大。

以上三种方法都是在讨论如何解决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问题。

那么我们延伸一下,为何会产生私车公用的现象呢?是因为单位有用车需求。

除了私车公用,我们还能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单位用车需求呢?

以下提供了两种可供参考的办法:A

租车

以公司名义向租车公司租一辆车用于日常办公,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费凭增值税发票入账。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等都可以凭发票报销;保险费、折旧费不能列支为公司费用。

优点

1、相比于私车公用,费用计算更客观、合理。

缺点1、相比于私车公用,成本较高,因为租车公司需要盈利。B

以公司名义购车

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车辆,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保险费、修车费等都可以据实、凭发票报销,折旧费也可以列支为公司费用。

优点1、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可以直接列支为公司费用。2、加油费可以采取公对公预付充值,平时可以用油卡加油,加油发票可以定期批量开具,加油、费用支付相对简易。

缺点1、相比于私车公用和租车,短期内购车的现金支出巨大。

附件:

附件一:私车公用出差报销制度

为了合理使用私人车辆办公,节约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外勤业务人员等;

2、适用于证照齐全并投保强制险的私有车辆(必须各种手续完备,安全性能良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使用);

3、自驾车出差范围应控制在300公里以内,超过300公里原则上不允许驾车出差。若遇重大或紧急事件需驾车出差超过300公里时,可由总经理审批。

二、报销标准

1、车辆的保险费、保养费和修理费均由使用者本人负担;

2、里程数按照百度地图导航最短线路所列里程数计算,往返路程按双倍里程计算;

3、燃油费补助:按照1元/公里计算报销;

4、随车出差人员,不能再报销相关交通费;

5、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据实报销,票据随油费补助报销一起提交;

6、出差补助、出差天数计算同差旅费报销制度中相关规定;

7、报销时应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月表》,并附上相应的加油费发票,于次月10日前提交报销;

8、私车公用时,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规,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违章行驶等,公司不负担任何责任。

此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总经理(签字):

XXX年XXX月XXX日

附件二:租车协议书

甲方: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租用乙方_________(车牌)___________ 汽车一辆,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车期限:该驾驶员在职期间。

二、租车费用:每年_________元整。但该驾驶员实际因公外出办事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可以据实报销。

三、乙方在租期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如出现任何违规、事故及肇事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四、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需要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并处在有效期后方可租用。

五、租车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调配,如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出现违纪现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六、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湖南************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规范报销流程

1、报销的票据及附件一定要齐全:加油发票(公司抬头和税号不能错哦)、过路过桥通行费发票(电子发票可以打印公司抬头和税号)、停车票、完成签字程序后的“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月表”等;

2、“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月表”,一定要认证仔细填写,而且各相关人员都需要签字复核;

3、按月及时填报,最好次月10日前签字并填报完成;

下面附一份“私车公用申请及行驶记录月表”:

附件四:私车公用报销标准

私车公用报销标准,仅供参考

私车公用报销计算方式

1.私车公用燃油费用报销标准:

车辆类型

报销标准

哈弗、WEY、长城系列车型(不含混动车型)

燃油10升/百公里

SUV、皮卡系列混动车型

燃油8升/百公里,公司免费充电

欧拉等长城汽车旗下纯电动车型

不补贴燃油,公司免费充电

2.私车公用报销公里数及高速通行费标准(单程)

目的地

保定厂区

天津厂区

永川厂区

日照厂区

泰州厂区

市内

公里数

1210公里

1130公里

1790公里

630公里

250公里

以实际为准

高速通行费

570元

530元

930元

300元

130元

以实际为准3.私车公用报销程序3.1私车公用前,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车协议(按年签署),约定用车条件和费用报销种类;用车部门及人员于出发前1个工作日在OA填写《私车公用备案表》提交至综合管理部进行审核;3.2综合管理部部长批准《私车公用备案表》后,用车部门及人员方可进行私车公用;3.3私车公用前或用车后,出差人车辆加油时开具正规燃油发票;3.4私车公用完成后,用车人员将燃油费发票、过路费或高速通行费发票作为交通费附件,并链接《私车公用备案表》流程,提交报销流程报至财务部按照差旅费方式报销,每月每人20日前集中提交流程报销一次;3.5私车公用出差期间产生的误餐补助、住宿费用依据《差旅费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标准进行报销,私车公用出差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4 其他情况说明以下情况产生的车辆使用费用由车主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1)因车辆长时间行驶进行的零配件更换及车辆保养产生的费用;(2)私车公用期间因违反相关交通规章制度产生的违章罚款费用;(3)私车公用期间出现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及车辆维修费用。私车公用期间产生的误餐补助等其他费用依据《差旅费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标准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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