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现通报3起典型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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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9年9月19日至10月8日,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通过篡改两条水泥生产线在线监测设备的修正系数方式,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并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2021年3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价值1036881.6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70800元。
为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开展赔偿磋商,最终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开展大气污染损害的替代性修复工作。
案例二
2021年1月25日,大连鸿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将铸造废砂交由无相关资质的人员刘某运输处理,刘某擅自将铸造废砂运至瓦房店市土城乡北营村的一个废弃海参圈堆放。
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95万元。为及时治理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排放的铸造废砂对海参圈周围土壤造成损害,受损害土壤约为5860立方米,造成的土壤环境损害价值为175800元。企业为此承担清理及修复费用3394220元,鉴定评估费用171400元。清理修复后,经评估机构鉴定,处理后的土壤属于无污染状态。
案例三
2021年4月28日,大连世凡机械有限公司擅自将铸造废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提供给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村民用于填沟种植樱桃,造成环境污染。
大连市瓦房店(长兴岛经济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42119.2元。随即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责成该公司对排放的铸造废渣对土壤造成的损害状态进行鉴定并进行修复。此后,该公司共清理处置铸造废渣2017.66吨,并对修复土壤进行绿化。经鉴定受损土壤环境特征物已得到有效清除,损害状态已得到消除。该公司为此承担处置修复费用121059.6元,鉴定评估费用42000元,共计163059.6元。
来源 | 微信公众号@大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