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管辖协议约束
(2014)民一终字第236号
裁判要旨
1.在管辖阶段,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判断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应以当事人诉讼请求标的额为依据。
2.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及承包人主张权利,其施工的权利义务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应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约束。
一、关于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的问题。在管辖阶段,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判断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应以当事人诉讼请求标的额为依据。根据被上诉人柯昌林的起诉状记载,其诉讼请求标的额总计达5202万余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本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太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柯昌林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