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的三种方式及二个特殊案例【实务案例】
股东退出的三种方式及二个特殊案例
文 / 唐守信
有限公司和其股东二者相辅相成。有的人当了一段时间的股东后,突然又不想当股东了,怎么办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给其他人或机构(包括公司的原有股东);第二种方式是股东撤资走人;第三种方式是被投资企业解散。第一种方式一般又分三种形式,一是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有偿转给其他人或机构(包括公司的原有股东)。二是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无偿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三是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赠与其他人或机构。这三种方式都会实现股东退出的目的。
一、关于股权转让、捐赠、赠与、撤资与公司解散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有专门一章规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本文仅涉及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即第三章。下面就来看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基本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关于财产无偿捐赠的法律基本规定
捐赠通常指无偿的公益捐赠,适用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同时,《捐赠法》还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因此,股权可以用于捐赠。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二条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
(三)关于财产赠与的法律基本规定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一般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包括口头合同等)。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适用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民法典》。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股权可以用于赠与。
(四)关于股东撤资的法律基本规定
有限公司减资的主要表现是减少注册资本,但也有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案例【关注本公众号,查看前期的案例文章】。由于公司减资对外的最大影响是公司减少了对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公司法》对股东撤资(减资)有严格的规定,股东不得随意减资。但也不是说公司不能减资(或股东撤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同时,《公司法》其他条款还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由公司股东会作出,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被投资企业解散(注销),其股东资格自然取消,这非常容易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了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或原因。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还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至此,公司股东地位自然终止。
二、股东退出的二个特殊案例
案例1.H股份有限公司减资退出W水泥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30日,W水泥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两人,分别为江苏L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H股份有限公司。安徽H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股东。
H股份参股W水泥的原因是,W石灰石矿山为H股份PVC项目的石灰岩原料基地。为充分开发综合利用该等资源,经县政府组织协调,H股份与江苏L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了W水泥,并约定H股份每年按照出资额的20%收取固定收益。
2018年H股份计划登陆A股市场,需对W水泥的投资模式进行规范,便决定采取减资的方式从W水泥退出投资。
2019年8月14日,W水泥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H股份减资退出,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0万元,同意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减资价款。同日,H股份与W水泥、L股份签订了《减资协议》。
2019年8月22日,W水泥刊登减资公告。
2019年10月10日,W水泥完成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2.H集团向H基金会捐赠股份
2020年1月,H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为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公司控股股东H集团有限公司与H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将其持有H股份1亿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总股本的5.12%)无偿捐赠给H基金会,资助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2020年1月10日, 本次捐赠股份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流通股转让过户手续,非交易过户。H基金会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