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个劳动合同解除的知识点你get了吗?(上)
上一期我们讲了《企业如何降低因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风险》,这一期我们来讲讲关于劳动法中的解除。劳动法中的解除,与大民法范畴中的解除完全不同,它有着独特的含义和魅力。
01.
关于劳动法中的解除
劳动法中的解除是与终止截然不同的概念,终止只有少数的几种情形,比较常见的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到达法定年龄后因退休而终止,而解除相对终止,它种类繁多,而且争议巨大,因此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简而言之,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履行途中,劳动关系的一方或多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宣告终结,无需对方同意。
额外再做一个说明,本专题的“解除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虽有两个字的差异,但本质无区别,只是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早已到期的话,则只能称之为“解除劳动关系”。
02.
谁能做出解除意思表示
民法的圈子里,大家都一直在提“意思表示”,那么到底什么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人或其他法律主体的行动或言语,必须得表达出来给他人听到,才是意思表示,停留在自己头脑中的想法,不能构成意思表示。
那么关于解除的意思表示,对于主体方面会有一定的讲究,必须要是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是无关的人,比如张三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履行到了一半,张三可以跑过去跟A公司说我要辞职,这属于正确的解除的意思表示。但如果是张三的同事李四跑过去跟公司说张三要离职,那就是错误,李四只能作出他本人解除的意思表示,不能代替他人作出意思表示。
刚刚说完了劳动者这方的意思表示的主体要求,现在来聊一聊用人单位方的主体要求,用人单位的解除意思表示,如果以书面形式作出的,那加盖公章肯定没问题,往下一点的,加盖人力资源专用章的也没问题,但如果盖合同专用章,就存在着瑕疵了。
讲完了以公章作为意思表示,公章是企业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的意思表示,那么接下来就是企业里面各种领导能否作为意思表示的主体,我们按从大到小进行排序,如果劳动者是基层劳动者,那么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主管及直属领导均可以作为解除意思表示的主体——残酷地说,这些人都可以告诉劳动者,你被开除了。
如果劳动者是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只有比他等级更高的管理层才能代公司行使解除的告知权/才能代公司告知该员工。
如果劳动者到了公司管理层的高度,甚至任职公司总经理的,那么只有公司股东才有权告知其被解除了,其他人员的告知,不足以形成解除的意思表示。再进一步地说,这个股东还不能是小股东或一般的股东,必须得是执行董事或董事这种治理层才符合要求。
劳动者如果要辞职,也应该向上面这些人员提出辞职,而不能随便找个阿猫阿狗,不然很可能辞职没辞成,变旷工了。
关于公司方的主体,还有个比较特殊的部分——人力资源部,对于一般的劳动者而言,不管劳动者任职哪个部门,人力资源部都足以成为公司端的解除主体,劳动者向人力资源部辞职也没问题。劳动者如果是公司管理层的,则超过了人力资源部的管理范畴,应该找直属领导或股东辞职了。
03.
解除意思表示的确定
众所周知,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在决定辞退劳动者时有义务以妥当的方式告知劳动者辞退理由,当双方就辞退纠纷发生争议时,仲裁委和人民法院评判用人单位辞退理由是否成立的依据是用人单位在辞退当时告知劳动者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和诉讼中解释的辞退理由与当时告知的辞退理由不相符,其在仲裁和诉讼中解释的理由当然不能成为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审理双方纠纷的处理依据。
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做出,不能更改,用人单位如果以其中的一种理由做了解除,即使在诉讼的过程中发现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另一个理由很过硬,想要换另一个理由来抗辩,也不予支持——举例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开除了员工,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解除的要件并不满足,但这劳动者在职期间有一个礼拜的旷工,欣喜若狂,但很可惜,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想要更改理由,一般是做不到的。
审判机关对于用人单位是如此,对劳动者也是一样,劳动者如果以个人发展、家庭原因等辞职的,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想要改成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话,也是不能够的。
但在这里,我们必须得谈到,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上述规矩执行得很严格,对于劳动者来说,部分省份有地方性规定,可以通融。究其原因,用人单位具备专业人士,有足够的人才物学习劳动法知识,劳动者尤其是底层劳动者,其对于劳动法缺乏足够的渠道去学习和理解。但用人单位的解除,意思表示一经作出,不能更改和通融。
本期关于劳动法中的解除就先讲到这里,下期我们来讲解几个常见的劳动解除方式。谢谢大家的观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