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开车水溅路人?判罚案例来了!调监控抓人,罚款200!

下雨天路面很容易积水,车辆快速压过积水,势必就会将积水带起,以水花的形式泼向路边。此时如果路边有行人,那么搞不好就会被汽车溅起的水花给泼一身。如果我们自己是行人,正好站在路边等车,莫名其妙被泼一身,会是什么感受?

恐怕在被泼的一瞬间我们是懵圈状态,之后就是无尽的愤怒了吧?一直以来各广播电台(特别是交通广播频率)都会提醒车主朋友们“天雨路滑,请小心驾驶,遇到积水路面请注意减速”。一来是为了安全考虑,二来想必就是为了避免行人被泼的情况。

宁波一女子街边等车

雨天被轿车溅一身水后报警

但是万一我们不小心泼到了行人,我们会不会因此而被罚呢?国庆节前,浙江宁波的一次类似事件就上了电视新闻。当天刚好下着大雨,当事人石女士正在公交站候车,而这公交车站的前方路面上,刚好就有一滩积水。

这时候呢一台红色轿车高速驶过,因此掀起了巨大的浪花,冲着石女士扑面而来。石女士因此被泼了一身水,成了落汤鸡。气愤的石女士当即选择报警,交警第一时间感到了石女士身边,经过沟通并调取监控画面之后呢,交警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

宁波交警依据交通安全法

对肇事司机开出200罚单

交警联系到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李某,交警决定对其做罚款200元的处罚,判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因为在这本条例的第64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那肇事驾驶员李某为何会高速驶过公交车站呢?他是故意的么?我们来听听他的说法:他当时在中间的车道行驶,突然肚子疼要赶着上厕所,前面的车辆“蜗牛爬”,于是他从右侧强行超车。可哪里知道超车到一半就算看到边上有人也完全来不及减速刹车了。于是发生了上述的那一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研读

那么事发后呢,我们对此案件也是展开了热烈讨论:讨论的焦点在于交警判罚的依据是否合适。我们再来看一下条款中的原文是怎么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完全按照这字里行间的规定来操作的话,那画面应该是挺“另类”的:大雨天我们开车,一路低速。边开车边观察路面。看到前方有漫水,于是我们停车。打开雨伞并下车后,到处找竹竿子或者石头等物品,去探测漫水深度。等到彻底查明水情确认安全之后,我们上车低速开进漫水路段。

雨天高速行驶引起水浪四溅

各地判罚情况可能不同

那么问题来了:漫水路段和路边的雨天积水,究竟是否是一回事呢?因为按照上面那段文字来看,我们怎么看怎么觉得描写的都是“那种会导致车辆熄火的严重积水”。如果说“漫水路段和路边的雨天积水”是一回事,那以后雨天岂不是我们都要时刻准备停车了?那城市交通还不彻底瘫痪?

因此我们讨论之后确实对此次判罚的依据感到有些不理解(当然,我们是非专业交警,因此这方面的专业程度是远远不够的)。不过在大约2个月前我们咨询了上海的交警同志,他们表示:被水泼对于路边的行人来说是非常“受伤”的,从道德层面上我们谴责那些不道德的驾驶员,但同时也存在判罚依据难以界定的尴尬。因此通常以警告和教育为主。

设身处地,换位思考

天雨路滑,减速行驶

而且根据我们去年模拟过的一次测试来看,某些轮胎宽度较大的车型,即使以低于30Km/H的车速驶过积水,依然会溅起惊人的“水浪”。这也许就是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吧。但话虽如此,我们尽可能慢一点还是慢一点吧,如果可以的话,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绕开积水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就我个人的立场来说,我坚持认为:任何人都可以做到“习惯性的换位思考”。我们遇到任何事情,都可以设身处地的为他人为对方着想。如果我们是路边的行人,我们自己也不愿意被水泼一身吧?古话说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自己开车的时候多少注意一下,雨天放慢车速,尽可能避免水花四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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