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小芳29岁那年,在一个小宾馆给一名32岁男子下药后,在男子意识迷离的状态下,强迫男子与自己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后被男子起诉,判刑5年。

这是我在做实习律师的时候,接触的一件案子,也正是通过这件事情,让我了解到,在律师的世界里,法律是第一准绳,人情要放在法律之后。

当我第一次见到小芳的时候,眼前的这个姑娘,成熟俊俏,身材较好,我是怎么也没有办法想到,强迫他人与其发生关系,泼人硫酸这种事情发生在她身上。

而以“强奸罪”起诉她的竟然是一名陌生的男子,一个偶然碰到的人。

而她也因为自己一时的无知,而犯下大错,最终让自己铃铛入狱。

在我对于这件事情有了一个详细的了解之后,我对她的遭遇是满心同情和无奈。

小芳原本是一家美术机构的老师,半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后来的男友东子。东子高大帅气,有财又有才,可以说是条件俱佳。

一开始,东子对小芳也是不错,经常会给她网购一些零食,还会约她看个电影,吃个饭。一来二去,在东子的不断追求之下,小芳也心动了。

但她始终没有松口,总感觉像东子这样的男人,她把控不住。如果注定没有结果,还不如从一开始,就要谨慎对待。

可是日久生情之下,在东子一次浪漫的求爱之下,小芳戴上了东子送他的金戒指。就这样,二人正式在一起了。

可是在一起不到3个月的时间,东子来看她的时间越来越少,她下班了,东子也不会来接她,总是借口工作很忙。

而小芳也是个聪明的女孩,很快也就能够察觉到异样,原来东子真的是和别的女人在一起了。无论小芳如何挽留,东子总是不想理她。她哭了一次又一次。

或许是因爱生恨,小芳心里咽不下这口气,打算要和东子做个决断。

让人没想到的是,这个聪明的女孩的所做的决断竟然是两条不归路。她通过各种手段,弄到了一些药物和一瓶硫酸。

第一个决断:提前给东子下药,然后献身东子,她觉得自己和东子发生关系后,或许就能够回心转意;

第二个决断:如果第一个决断没有成功,东子依然无情的话,那么就泼他硫酸,毁了他面容。

她是这么想的,也真打算这么做的。

她以最后一次见面,不再缠着东子为由,约东子出来。当晚,她定了一个宾馆,还带了很多的白酒和饮料提前过去了,静静地等待东子的到来。

可是一直到了晚上10点多的时候,东子也都没有过来,而且手机关机打不通。小芳心灰意冷之下,自己一个人在宾馆边哭边把带来的白酒都喝了。

到了晚上11点多的时候在,正当她迷迷糊糊地打算离开宾馆的时候,有一个男子正好开房间的门入驻。

或许是酒精发作了,那一刻,小芳竟然一把将那陌生男子推向了房间,威胁那男子如果敢呼救的话,就泼他硫酸,后来又给男子小药,强迫男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事后,小芳见男子想要报警,于是便把硫酸泼到了男子身上,手臂上,造成大面积皮肤被烧伤。幸亏宾馆老板来得及时,报警抢救了。

而到警察来的那一刻,小芳还在酒醉状态,嘴巴里说着,东子,你去后悔吧,以后你也别想得到我了。

后来男子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起诉了小芳。后来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小芳强奸罪名不成立,但是故意伤害罪是成立了,判处小芳5年。

1. 为何小芳强迫男子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却不判为强奸罪呢?

很多人对于这一点不太明白,明明是出现强迫,违背男子意愿的事情,为何不算强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下,强奸罪的主体是男性,而对象是妇女或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小芳强迫了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所以根据法律法规,小芳的强奸罪名不成立。

2. 小芳的行为违背了哪些法律呢?

(1)小芳将承担猥亵罪。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2)小芳将承担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92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小芳泼了硫酸,对人造成了伤害,数罪并罚之下,等待小芳的将是5年牢狱之灾。

3. 这件事情,到底能够让我们思考到什么?

接手这个案件时,说实在挺为小芳感到可惜的。她在爱情里失去了理智,做出了违法的事情,最终是伤害了一个无辜的人,也毁了自己。

这个事情也给了我们启发:

(1)不管你是受了什么样的委屈,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一旦你做了违法的事情,必然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2)女性强迫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虽然不会被判强奸罪,但依然是违法的,依然会有相关的法律来惩戒。在法律面前,不要钻空子,更不要抱有侥幸的态度。

(3)在爱情里,要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和想不开,而做出傻事;

(4)法治社会,法律第一。

有人说,小芳其实也是受害者,也有人说,小芳是罪有应得。对于此事,你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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