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本质是什么?
图源 | 《革命之路》
作者 | 拙棘
本号原创
在我们行当,“本质话语”还相当流行,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宏论:XXX现象违背了法治/司法的本质(因此是错误的)。然后在为自己的“本质论断”辩护时,学者们或者简单援引权威;或者援引一堆权威的论断,从中总结出它们的“共同点”,潜意识里认为这么多人都提到了这些属性,那么这些属性肯定是本质属性;或者进行粗糙的历史考察,然后宣布自己发现了“司法现象亘古不变的本质属性”;比较有科学精神的学者也许会借助进化论、心理学之类的高大上理论,通过功能论证,得出司法制度以特定形态出现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这些发现“本质”的方法显然太粗糙,论者对自己的方法论缺乏深思熟虑的理解;其次,即使我们相信他们能够以这类方式发现某种本质,似乎也很难从这种本质论断中引申出规范性命题:从“司法自古以来就这样”推论出“我们应该这样司法”。这些学者似乎不自觉地预设了一种理想的理念世界,各种“本质”就是对这一秩序中的构件的准确刻画,而现实世界只是理念世界的粗糙摹本,因此在发现理念世界后,自然应该据此改造现实世界。问题是,上面这些发现本质的方法恰恰是在目的论世界观崩溃后产生的“实证方法”,因此完全无法起到勾连理想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作用。(当然,也可能那个理想世界叫“西方”。)
自古以来,婚姻都是男女结合。“男女结合”是婚姻亘古不变的本质属性吗?为同性恋婚姻辩护的人也会诉诸本质话语,认为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人误解了婚姻的本质:婚姻不是繁衍的工具,而是爱的结合;不是满足社会期待的行为,而是自我的实现;诸如此类。那么,他们所说的本质又是什么呢?肯定不是婚姻这个词的词典含义;也不是婚姻这种现象的分子结构——它并没有;更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规律总结——对历史现象的归纳恰恰告诉我们婚姻是男女结合。
婚姻是一套复杂的社会实践,它是一个意义场所,人们在婚姻中获得独特的善好,将婚姻视为完满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这种善好是什么,人们抱有不同的观点,同时对婚姻之善的看法必然联系着对整体人生之善的看法。因此,当我们询问婚姻的本质是什么时,其实是在探讨婚姻的内在善好是什么,何种婚姻形态才能使我们过上有意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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