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收集过度,5.1过后有招数

技术是中立的,技术不看人脸色,技术没有错。各种类似的观点大家一定听得很多,似乎技术是人畜无害的存在,甚至技术让大家生活过得更好了一点。是的,技术的确让我们的生活过得好了很多,技术是驱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尤其移动互联网技术,让社会以以前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着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方方面面。

然而站在技术背后的,是由人性支配的各个利益群体,如何利用技术获取最大利益是其首要考虑。目前讨论得火热的人脸识别技术就是一例,3.15晚会曝光的那些厂家商家的名字也许还没有从大家的脑海中褪去记忆。而最夸张的戴头盔看房的案例,则以看得见的金钱给大家上了一课,个人信息是有价值的,是真金白银。

那么,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就完全没有办法了吗?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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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四个部门制定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1】,将于5.1生效。这意味着随意要求你给各种手机权限才可以使用移动APP将要成为过去时了。

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无论是国外实施的法律,如果欧盟实施的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还是国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都规定了必要和数据最小化原则,即只收集必要的、满足目的要求的最小限度的个人信息。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点个外卖可能需要你的通信录权限,甚至是访问录音设备的权限,而且这种趋势似乎越演越烈,丝毫没有遏减的趋势。

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会带来一系列的烦扰甚至损失。这从你接到多少骚扰电话、骚扰短信就可以感知。前面也谈到过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话题。这不单因为热,而是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今天你被“人脸”了吗?

人脸识别技术不能被滥用

你的个人信息卖了几个钱?

该规章【2】规定了三十九类应用的必要信息,囊括了方方面面的应用,可以说非常的全面。除了明确列在这些清单里面的信息外,即使不同意收集额外信息,该APP也不得拒绝服务

笔者特别注意到,这些个人信息中,没有人脸信息、指纹信息。但是,人脸识别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存在,多数的违背个人意愿、引起人极度不愉快的收集场景,其实并不是移动APP,而是各种地方安装的摄像头和背后的应用。很遗憾,这种情况没有在本规章中体现。虽然可以根据民法典认定这属于个人信息,也应该得到保护,但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办法来规制。虽然如此,我们还是非常高兴的看到,以前商家提供APP强制你使用或者拒绝服务不再合理合法。

个人信息的范围,无论按照民法典,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 草案》,都是静态的,没有包含我们在使用软件过程中的输入内容。例如,输入法输入的内容就是某些公司获取个人相关的准确信息的端口。你和人聊天谈起某样东西,你很快就会收到相应的推送,被进行了所谓的“精准营销”。有些邮件系统也在分析用户的邮件,从而推送相应的广告。这类动态的信息还没有被广泛提起,然而也是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例子,这些信息应属于个人私密信息,其他人无权窥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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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反了规定,会被如何处理呢?该规章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这个法律后果还是比较模糊,一是举报方式、举报部门没有具体规定,普通人无从操作,二是法律后果是什么,没有具体规定。即便根据本规章制定的上位法《网络安全法》,也未明确规定 ------ 正因为不明确才有此规章出台的必要。我们期待在正式实施前这段时间有明确具体的措施和可执行的手段吧。

网络不是虚拟空间,而是第四维。但愿未来的APP都单纯,说提供什么就是什么,它就是工具,用了就走了,除非我记得它,它一定不要记得我。谁不这么希望呢?


【1】感兴趣的可以阅读全文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3/23/content_5595088.htm

【2】暂且说是规章吧,实际上此发文的权威性不好定义,按照立法法,这不是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因为部门规章需要部门老大签署,然而本规章由这些部门的办公厅发布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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