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老赖”头像放公交车上游街示众,合适吗?
轻松分享第 108 夜,每晚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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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济南中院的微信公众号上披露了一条信息,标题是“太丢人了,老赖头像被法院搬上了全市三百多辆公交车、国贸大厦大屏幕......”点击进去一看,原来是晋城中级人民法院利用公交车的车载视频、国贸,大型广场的大屏幕、许多酒店、住宅小区、写字楼电梯厅等多种渠道在曝光老赖。想要以这种形式来促进社会公众的监督,让老赖无处可藏。
公交车三百多辆,每辆公交车每天将每条信息滚动播出150次,曝光的内容包括了老赖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等信息,而且在视频当中这些老赖的照片,采用了非常醒目的大头贴的方式,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许多乘客看到老赖的头像在公交车上不停展示,都掏出手机进行拍摄转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当中。
晋城法院此举是为了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最近几年为了推进已判决案件的执行,采用了许多措施,例如信用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不许乘坐高铁和飞机等等,这些措施都于法有据,有效促进了老赖们早日还钱。
但是,此次晋城中院把老赖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还有大头像这些信息全都披露在公交车上,这种做法合适吗?
很多债务人作为老赖也不一定就因为他的主观不愿意去还钱,有许多是客观因素,使他无法还钱。不管是如何,老赖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同时规定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行政处罚。
晋城法院披露的信息里面包含了身份证号码,这应该是要作为公民的隐私信息来予以保密的,不能就因为人家还不起钱,就把这些信息披露给大众,这恐怕是非常不妥的。
将老赖的身份证信息,放在公交车上轮番滚动播出,这等于是一种变相的游街示众。关于游街示众,就连被判处了死刑的人,在我们国家都是不允许的。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了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就连死刑这么严厉的处罚,都禁止游街示众,对于一个老赖,将他们的大头像以及身份证信息放在公交车上,以一种变相的形式来进行游街示众,这样合适吗?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当中,就规定了,不仅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
将一个人的大头像连同其身份证信息披露在公交车上,一路上开过去,这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游街示众。
“老赖”,也就是因为一些债务还不上,还不上的原因可能是多种,有一些确实可能是因为主观的原因不想还,道德品质不好、不够诚信,但也有很多不排除是因为客观因素根本无法还上的情况出现。无论是出于何种情形,“老赖”,首先他并不是罪犯,他侵犯的仅为民事法规。他还不上钱有主客观的原因,我们是不是应该就这样,把他们的大头像和身份证信息都放在公交车上游街,向大众公布,这样的做法合适吗?
任何一个公民包括罪犯在内,他们都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障的。这是依法治国之本。
作者:饶庆松,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深圳家庭财富法律团队领头人、深圳大鹏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小组成员、前海自贸区法律汇编翻译工作组成员。以其顽强毅力三次横渡琼州海峡,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双程横渡琼州海峡,彻夜横渡坚持19小时12分钟,游泳距离近50公里。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