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财产,怎么办?
来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1: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102.shtml
案例2: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因原先判决中未对被告在xxx支行的80000元定期存款进行分割,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8000元)因被告已经转移,且对财产的去处不能进行合理的解释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对原告应得的份额进行补偿。现原告要求对该笔财产享有80%的所有权,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应当少分或原告应当多分的情况,故本院认为,对该笔财产还是应当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处理,故被告应当补偿给原告该笔财产的50%的份额,即40000元。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074879d482a45088327aa5600a23abf
在离婚时对方隐藏或者转移了财产,后来知道了,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年刚颁布的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如果仅看这条规定,感觉离婚时知道对方隐藏转移了财产,还可以请求多分点,以体现惩罚对方的不恰当行为,而在离婚后发现则只是起诉请求分割,难道就不能够对这种行为有所惩罚吗?
回头看看婚姻法之第47条: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发现之前是有规定,对这种行为是要被处罚的,甚至可能是犯罪。这点在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就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案件办理指南,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但纸上规定很好,现实执行则不会理想。
案例一的判决结果只是原告获得折价140万,案例二中原告分得一半存款,并没有体现转移或者隐藏者受到相应惩罚,这两个案例中甚至连多分财产都没有体现,实在有点对不起这些法律和解释。
新颁布的民法典没有了关于隐藏转移这种行为的规定,是退步还是反映现实?毕竟民法典还需要明年一月一日才生效,也许会有新的解释出来,也或者会继续沿用之前的规定。无论规定会如何变化,但是体现公平、诚信、有序的法律价值,必定会是法律人努力的方向。作为维护客户利益的律师,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法律的精神为客户争取最好的结果,则是专业的必备功课。
友谊提示:
如果您出现了这种情况,应尽早提起诉讼,否则可能因为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