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汇岛
2019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2019〕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 /201906/t _357798.htm),对在“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中未勤勉尽责的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律师事务所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30万元,并对其处以90万元罚款;给予经办律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律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未发现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亦未对该事项进行审慎查验;未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审慎查验香榭丽广告阵地和屏幕。
就在该律所接受调查期间,其担任证券服务机构的多个IPO项目悉数“躺枪”,不得不中止审查。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律所一旦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被调查或处罚,将不可避免影响其他相关业务的运行,甚至威胁到服务对象的商业利益,最终遭受的损失将不仅仅是处罚决定书上的那些数字,对其声誉更是有着难以预估的影响。基于此,笔者现就以《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为依据,结合实务对债券法律业务的执业风险防范提出如下意见:
(1)严格遵循独立、审慎的原则。实务中,经办律师在核查初期往往习惯于以《募集说明书》或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建立《法律意见书》的整体架构,而非第一时间独立开展核查业务。如此,容易先入为主,从而被第三方提供的资料,尤其是《募集说明书》中可能存在的错漏所误导。这一点在服务对象为大型知名企业时尤为常见。
(2)重视工作底稿的编制。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应当真实、完整、清晰的记录核查程序、获取的关键性材料的摘要或者副本、内部讨论的记录等。尤其是涉及公司偿债能力、未来现金流量等重大事项。
(3)重视《审计报告》中部分已载明事项的核查。对于可自行调查取证的部分关键事项,包括资产受限情况、不动产等重要财产的权利归属、银行存贷款等仍应当按规定进行核查,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对于无法自行核查的事项,包括财务报表等,可直接引用《审计报告》上的数据。
(4)掌握必要的会计、审计知识。一方面,《法律意见书》中经常要引用各种财务数据,因而需要对会计专有词汇具备最起码的认知。另一方面,在核查过程中,尽管未要求律师对财务报表等发表意见,但在对外重大担保、银行存款等方面,仍需要律师采取函证等方式予以查证。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律师对公司主要原材料进行现场查验。如此一来,掌握必要的审计知识便显得尤为重要了。
(5)健全内部业务质量控制机制。证券法律业务不同于一般《法律意见书》的撰写,需要经办律师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调查、分析,因此也更容易出现差错。同时,由于涉及金额巨大,牵涉面广,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影响的不仅仅是律所与当事人的利益。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控制机制,实行必要的内部核验,将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