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建设工程纠纷争议解决体系 | iCourt
作者:项昭亮
单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个人公众号:建工诉讼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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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建设工程纠纷(以下简称建工纠纷)争议解决涉及知识点庞杂,法律、建筑、造价等学科相互交织,涉及的争议繁多。存在众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意见、标准,且各方观点、各个判例之间往往亦存在诸多冲突、矛盾,导致此类纠纷裁决结果难以预期,裁判息诉服判率低。
但我们可以看到,建工纠纷争议之间存在主次、递进等逻辑顺序关系,这为我们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系统、周延的建工纠纷争议解决知识体系提供了可能,体系化知识系统,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建工纠纷复杂性与理论体系缺失的矛盾。
一、建工纠纷争议解决体系的设想
在构建建工纠纷争议解决体系时,我们认为有三点是应该注意的:
首先,实务性:这一点应该是最重要的,我们构建这一体系是为司法实务工作服务的,而非法学探讨,因此无论整体架构,还是具体内容都应该从争议点出发;体系架构中的各个层级均应与争议相关,争议点之中的内容也均应围绕司法实务操作铺陈开来。
其二,逻辑性:我们认为作为一个体系,虽然强调实务性,但其不是简单的观点汇集、判例汇编、法律汇总,体系架构应构成逻辑上相互衔接的有机组成,每一部分应以学理、逻辑串联。
也就是说,架构的主干到分支到枝杈,均应遵循争议解决的逻辑进路而依次展开,务必使体系层次分明、逻辑进路清晰,这就如同“城市规划”,前期规划良好,不但会便于后期使用,而且会为后期补充、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否则会变成建工纠纷内容的“大杂烩”。
其三,开放性:由于建设工程实务的不断发展,这一体系应该是始终开放、时更时新,这样才可以随时吸收新问题,补充新内容,保证体系与时俱进。
二、建工纠纷争议解决体系的规划与搭建
从主干到分支再到枝杈,层次分明的、架构合理的四级树形结构,主干之间、分支之间、枝杈之间亦按递进的逻辑关系排列。
1. 建工纠纷争议解决的主干。
根据当前建工纠纷争议解决的实践及逻辑进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可划分为八大块内容,这相当于体系的主干。
具体说,首先为“建设工程司法程序争议”,有案由、管辖、诉讼地位等问题;法律程序之后是实体法律问题,而实体方面首先是合同效力,即“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争议”。
合同效力问题解决后,依次是工程款、质量、工期这三方面内容,即“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争议”、“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建设工程工期争议”。
前述讨论的都是合同正常履行的常态,合同被解除清算及索赔,是建工纠纷非常态但却非常重要的内容,即“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索赔及清算争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作为对前述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等事实的认定手段,亦为独立一支,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争议”。
工程款优先权,作为对工程款附随权属,与前述权利本体应予区隔,即“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争议”。
2. 主干上的分支。
每一主干中所涉及的争议非常宽泛,依其逻辑关系,仍可分成若干部分,可将其视为分支,以此来容纳第二层级的争议概念。
比如针对“三、建设工程结算争议”,我们知道,工程价款的形成及确定大致为以下这四个阶段,且分别对应相应的文件及价款形式。
基于此逻辑进程,且考虑认知规律,在“三、建设工程结算争议”中,首先为“工程款结算概述”,其中容纳工程款结算的概念、性质等基础问题及宏观认知。
如上图所展现的,工程价款结算的首要问题是计价依据,即“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的适用争议”为第二分支,由于工程是否在合同承包范围之内,决定结算是否受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管辖。
因此紧跟其后的是“合同内外之争——暨计价原则适用的前置问题”。在计价依据确定后,则到了工程价款的单方核算阶段,此方面内容则为第四分支——“工程价款造价计算及确定的争议”。
单方核算之后,则是发承包双方之间发生的结算行为,即第五分支——“工程款结算争议”;结算价款确定后,须再扣除已付工程款,才能得到应付工程款,因此第六分支为“工程款支付争议”。
最后为顾及“工程结算争议”这一支主干内容的完整性,第七分支——“结算纠纷其它争议”,可将其它难以归入前六分支的、其它零星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归入此分支,它相当于兜底条款的效用,也可为将来补充内容提供体系“接口”。
我们再以“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争议”这一支主干为例,对工程款优先权的认知,应该从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主体、保障对象、客体等权利本体等基础内容开始,即第一分支——“优先受偿权性质、本体”。
权利认知明晰后,即到了权利的行使,具体包括行使条件、路径、期限等内容,即为第二分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起算点、行使”;有关优先权的成立、行使,是为权利运行的常态。
而抵押权、消费者权益等与优先权竞合,则属于权利冲突的内容,相较于常规权利运行系后一认知层次内容,此则为第三分支——“优先受偿权上的权利竞存问题”。
最后第四分支——“其它优先权问题”,可容纳优先权的放弃、无效合同的优先权等其它优先权争议内容。
3. 分支上的枝杈、枝丫。
争议点的加工:“识别”、“归类”:枝杈或枝丫是容纳争议点的最小体系架构单元,但实际争议需要经过加工,才可成为体系架构上的一支枝杈,因为所有的争议、纠纷可能既包含建工争议,也包含非建工争议。
同时,也可能包含二个及以上的建工争议,为避免杂糅,我们需要在对争议、纠纷进行“识别”后,再将抽离出来的单纯争议点,根据逻辑整理的要求“归类”到相应枝杈之上。
以“四、建设工程质量争议”中“1、竣工验收相关行为”这一分支为例。此部分目前常见争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她们相当于分支上的枝杈。
经过逻辑整理,质量验收的前置问题是验收及质量的标准,此为“(1)约定或法定(强制性)的质量标准争议”。
隐蔽工程,作为过程中的质量验收行为,在时间上先于竣工验收,因此其后为“(2)隐蔽工程的检查及验收争议”。
再后则为“(3)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法律问题”,这是有关具体竣工验收行为、程序方面的争议。
而“(4)工程竣工验收法律性质及效力”,则是在具体竣工验收行为的基础上,讨论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竣工验收备案,作为竣工验收行为的后续行为,即“(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验收备案纠纷诉讼”。
最后则为“(6)甲方擅自使用行为的法律性质及争议”,用于讨论非常态的甲方擅自使用的情况及处理。
再比如“一、建设工程司法程序争议”中,“3、建设工程诉讼主体、地位、责任争议”,其下主要有四部分争议,分别为“(1)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问题”、“(2)挂靠人的诉讼地位问题”、“(3)合作开发代建承租中的诉讼地位问题”、“(4)其它建工诉讼地位问题”;由于每一枝杈内容均较多,且存在逻辑关系,逻辑递进关系上则相当于枝杈之下仍存在枝丫,以“(2)挂靠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为例,首先为“①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诉讼地位”。
因为诉讼地位是后续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其后为“②挂靠人主诉被挂靠人、发包人时各方责任”,即先讨论,即挂靠人主诉时的各种争议;而挂靠人向上诉时直接诉业主相当于挂靠人主诉常态下的“变种”,即“③挂靠人直接向甲方(业主)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及依据”。
最后则为“④被挂靠人、挂靠人被诉时的支付责任”,即挂靠人及被挂靠人被诉时的各种争议。
至此,建工纠纷争议解决体系的四层架构规划搭建完成。
三、建工纠纷争议点下的争议项,枝杈、
枝丫上的树叶及其脉络及组织。
体系架构只是体系的枝干、根系,向上长得高、向下扎得深,可以占据好的生存空间,但空有枝干无有花叶的树木,即使占据再好的生存空间,也无法光合作用,也只在冬天里会有。
想得到生机盎然的参天大树,必须“添枝加叶”,争议点下的争议项具体内容,就是我们需要向枝杈、枝丫上添加的绿叶;树木经过修剪后,才会显得错落有致、赏心悦目,这就是争议项的拆解、排列、整理、融合。
(一)争议项的拆解、排列,即根据争议点在争议解决中的处理进路,拆分并按争议项进行排列。
1. 以“六、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索赔清算争议”下“3、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中的“(3)逾期利息的处理”为例。我们知道,工程款逾期利息的处理,主要需要考量如下三个要素:本金、起息日、利率。
2. 基于以上的框架认知,我们于是在这一枝杈中,拆解出“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起算”、“工程款逾期利息利率”二条脉络,且根据逻辑处理前后顺序,先为“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起算”争议项,后为“工程款逾期利息利率”争议项。
(二)争议项内容的整理、融合,其并不应该是简单的知识填充,而是对素材的整理、融合后,再将具体内容添加进各个争议项。
1. 争议项是具体容纳争议解决内容的单元,对其的工作仍包括不同维度内容的排列,也包括将与争议点相关的建工、造价、与法律的融合。
2. 仍以“(3)逾期利息的处理”为例,我们知道:
其一,利息计算要分二种情形:合同有效(按约)、合同无效(依法认定起算点及利率)
其二,本金、起息日、利率认定的几种情况:
(1)本金分四种情况:①预付款、②进度款、③结算款、④垫资款。
(2)起息日(计息期间)的认定分四种情形:
①按约定确定;②无约则按应付款之日(a、交付工程,b、结算之日,c、起诉之日)
(3)利率的处理分如下二种情形:①有约按约,但可被调整;②无约定适用法定利率。
3. 因此,在“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起算”这一具体争议项中,我们从合同有效、合同无效二个维度,分别对“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垫资款”按有约定、无约定二种情况区分,论述起息日争议。
4. 具体到争议项的内容,则可将与此相关的背景、法理、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条文、地方司法实践意见、实务案例、仍存在的争议汇集于此。
回到争议点,其结构通常设置为前言、背景沿革或概念、争议项、思考的问题等。
(三)在我们为每一片树叶描绘出脉络,并涂抹上色彩后,建工纠纷争议解决体系的五层结构浮现出来。
四、结语
对这么一个体系,在结构上,我们可以法律上的“民事诉讼案由”的架构,理解其统摄、主次、层进的架构逻辑关系。
在内容上,我们可以工程造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来理解其在内容上的涵盖、扩大关系。
我们将建工纠纷体系化三年以来的初步成果,暂命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引注》,并以篇作为主干、以章为分支、以节、小节作为容纳争议点的最小单元,至此,一棵大树出现在我们面前。
注:体系的开放性,建工纠纷争议解决体系虽已建立,但法律实践活动始终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建工纠纷体系化的工作仍在继续,体系的调整、内容的充实工作会一直进行下去,时更时新,以使这一体系越见“枝繁叶茂”、“栩栩如生”。
五、后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引注》的内部分享及现场试讲中,其以贴近实战、条块分明、逻辑衔接的特点,获得大家一致好评。
《引注》中部分文章已发表在笔者个人公众号“建工诉讼法律实务研究”,已为越来越多有志于建工诉讼同仁关注与认可,我们热切盼望,可以尽早就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体系”,与大家分享、交流,欢迎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