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基当月,李渊开始着手这些
李渊在登基之后最先做的两件事情是什么呢?武德元年,也就是公元618年的五月,唐高祖李渊正式接受了隋恭帝的禅让,登基称帝,建立了大唐王朝。为了显示新气象呢,就得有新制度,就在李渊登基当月,他便着手做了两件大事。
第一件事情呢,便是将隋朝时期所实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当中的郡改为了州,郡的下一级单位县保持不变。同时也将原本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太守改为了刺史。话说隋文帝在历史上首次废郡,到了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由于沿汉旧郡名字不够用,很多郡的名字是隋炀帝创造的。隋文帝也是历史是第二次废郡。当时整个唐王朝的版图之内,一共被划分为了328个州,1573个县。李渊在登基之后,针对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所做的这些调整,成为了此后整个唐朝历史上所实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道路制”的雏形。
既然提到了“道路制”,这里就来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由于在全国范围之内的州县众多,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这三百多州确实也费事儿。为了更好的管理,唐朝政府便根据地势山川的分布,将全国划分为了10个道,后来增至15个道,还在道治路治所在地设置了府。这里的府的地位和州是平级的。
唐朝时期所实行的“道路制”,如果按照我们现在所实行的行政区划进行解读的话,道和路就是我们现在的省,府便是省会城市;而州的话自然就是市了;那么府的下一级单位县就跟我们现在的县是一样的了。
第二件事情便是正式下令让裴寂、刘文静这些朝臣修订律法,这也是唐朝开国之后所实行的第一套律法。裴寂、刘文静等人所修订律法的基础是建立在隋朝原有的律法,以及李渊在攻下长安之后所实行的一套相对比较粗放的法律法规。
李渊攻入长安的时间是大业十三年,也就是公元617年的十一月初九这一天。攻入长安之后,为了约束长安城内的百姓,力求城内稳定,李渊便比较粗放地制定出了十二条法令。在这十二条法令当中,便规定了只有杀人、劫道、备军和叛逆这四种罪行才会被判处死刑。
此后,等到了武德二年,唐朝政府才正式颁行了立国之后的第一套律法。关于这套律法的具体内容,根据《新唐书·刑法》当中记载: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通过这段记载,我们就能知道武德二年唐朝所颁布实行的这套律法一共有五十三条,在这五十三条当中增加的会被除以死刑的情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官员贪赃枉法,偷盗他人财物,以及以虚假身份冒领朝廷官府所发放的钱财和粮食。
由于这个五十三条,其实是裴寂、刘文静这些朝臣在原本的十二条的基础之上进行完善和修订的。所以在整个五十三条当中涉及到被判处死刑的情况,就一共有七种。除了规定各种罪行之外,在这五十三条当中还规定了如果要对犯人执行死刑的话,需要跳过正月、五月和九月这三个月。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呢,应该是与当时大唐王朝要在这些月份举行某些重大活动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好了,关于这个话题呢,光哥就聊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