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观察】环保垂管新政的压力和风险

【经岚观察】16130

环保垂管新政的压力和风险

——“环保垂管新政”再思考

文/李志青

临睡前看到一篇微信上的文章,其中谈到了“环保垂管新政”,有些感想,写下本文。这篇来自新华时评的文章标题为,“环保垂直管理绝非给地方卸担子,而是倒逼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党委政府绝不能以此为由推卸环保责任”,尽管题目不短,文章不长,但其核心思想却直截了当,那就是在环保垂管新政下,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环保责任将不是变轻,而是变重了。对此,令笔者不解的是,在环保垂管新政的方案设计中,环保部门都整体从地方政府“平移”出去了,那地方政府如何再有能力来履行这个环保“职责”呢?以及地方政府又需承担哪些环保责任呢?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职责反而会更重呢?

再细看该片时评文章,其中着重提到了“责任清单”四个字,这也是近期伴随环保垂管新政而频繁出现的四个字,大意为,有属于环保部门的职责,也有属于其他部门的职责,需要理清楚,然后各司其职。有关这一点,就理论上而言是没有问题的,但其实做起来不简单,因为一个大气或水环境的管理就会牵涉数个,乃至于十来个不同部门,在此背景下,要清清楚楚地界定好这些部门的权责其实是很难的,甚至于是不可能的,总会存在一些模糊和交叉地带,这也是为何一些地方政府会频繁采取“综合整治”这种方式进行各项整顿的原因所在。

即便退一步而言,有了一张“责任清单”,那么,在现有的所有责任中,至少有一块是属于环保部门的,而地方环保部门今后是采取省级以下垂管的,即这块职责今后是要划归上级环保部门的,这明明白白的结果是,地方政府的环保“总责”中会少掉这一块,从理论上来看,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中不应该包含这已经从地方政府责任中转移出去的“责任”了,但这样一来又会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环境质量负全责的精神相违背,万一,今年环境质量下滑的原因恰好是因为环保部门自身没有履行好职责呢?这时,上级环保部门又如何基于环境质量这个结果来对地方政府进行追责呢?届时难保不会出现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扯皮现象。

再退一步,既有了责任清单,又可以据此对地方党委政府追责,是否就足以防范一些基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环境风险?而当某些长期暴露于这种“风险”责任第一线的部门不堪重负时,环境垂管治理的这根链条就将面临断链的可能。

最后,在环保垂管改革的试点过程中,应该选取部分地区开展“压力测试”,“风险测试”,通过探索解决一些目前仍未有定论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推动环境保护制度的良性演进。(9.25)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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