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案件:征收方被判违法不服气上诉,结果又是被拆迁人胜诉

因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就遭遇违法强拆,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拆迁人维权。

很多时候,拆迁方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既不向被拆迁人作出书面催告,也不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和申辩,也不告知被拆迁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起诉的相应权利,这属于违反了强制执行方面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今天这个案例中,街道办强拆村民房屋,违背了“先补偿 后拆除”的原则,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或已经获得实际补偿的情况下,即将房屋拆除,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应权利。


案情简介

曹先生是陕西咸阳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

2017年11月,陕西西咸新区某土地储备中心印发了《XX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陕西西咸新区某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XX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

上述文件告知,曹先生所在村要进行拆迁,搬迁安置工作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由街道办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因曹先生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曹先生的房屋。曹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胜诉,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行终227号

案由:曹先生诉某街道办强拆房屋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某区某街道办(下称“街道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咸阳曹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法院观点

关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实体上,街道办在作出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时违背了“先补偿,后拆除”的原则,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或已经获得实际补偿的情况下,即将房屋拆除,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相应权利。

在程序上,街道办在作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未向被征收人作出书面催告,未证明听取了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被征收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起诉的相应权利,违反了强制执行方面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由于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予以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认强拆违法有用吗?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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